市场主体法企业法(2--7章)企业法概述第二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公司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经济法章节学习思路基本知识重点制度规则案例分析2、0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2、0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三)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注意二者的主要区别:经济管理实践中法律地位辨识和债务责任的差异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构成:《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十个法律、法规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一)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三)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这里的“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四)私营企业:私营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五)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合资股份(六)个人独资企业(七)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八)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的和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与非上市的)(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了解)•2.2.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2.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2.2.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掌握•2.2.4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2.2.5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重点了解的法律问题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案例分析2-1某市一钢铁厂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98年初,李某经厂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管工业局批准,担任厂长。同年4月,该市举办文化节,主管工业局要求该钢铁厂提供部分非广告性赞助,李某代表厂方予以拒绝。同年8月,主管工业局又要求钢铁厂出资承担其办公用房的装修费用,又被拒绝。主管工业局看到李某几次不听从上级指示,研究决定免去李某厂长职务。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1)李某拒绝提供赞助,拒绝承担主管部门办公用房装修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2)工业局免去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及设立条件(一)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基本法律法规: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8.1施行)2、《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992.7.23施行)3、《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1998.7.3施行,2008年被代替)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2000.3.15施行)(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特点1、经营权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与所有权的概念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集体单位,更不能是个人。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厂长负责制(二)职工代表大会(一)厂长负责制1、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对企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负有全面责任对外:法定代表人2、厂长的产生方式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注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3、厂长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二)职工代表大会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组织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以及工会委员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2)工作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一)稽察特派员(二)监事会(一)稽察特派员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稽察特派员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派入企业的监督人员,稽察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的经营管理活动2、稽察特派员的职责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料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3、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要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要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4、稽察特派员工作管理机构1)在国务院设有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其主要任务是协调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设有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该办事处由一名稽察特派员和若干名助理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3)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5、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1)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1、性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2、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与稽察特派员的职责及工作方式基本相同案例分析2-2某企业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1998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刘某为该企业厂长。(2)刘某上任后,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和重新设置,并任命其亲属王某为企业副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3)因刘某、王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1998年11月,经企业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4)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刘某厂长职务、王某副厂长职务,并选举陈某为企业新厂长。要求:评论上述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2-2答案第⑴要点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可以采取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方式产生。第⑵要点中,刘某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改组和重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刘某任命王某为企业副厂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厂长无权直接任命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第⑶要点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第⑷要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无权罢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罢免厂长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罢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