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目录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企业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决策的税收筹划12345财务成果与分配决策的税收筹划第一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一)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纳税差别合伙企业特点经营方式采取合伙制1合伙人负有无限债务责任,并对合伙契约负连带责任23不具有继续经营性质。合伙人一旦变动,合伙企业就随之终止3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例】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小百货店,预计每年盈利11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仅交纳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万元-10万元×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盈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万元(10万元-10万元×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万元×30%),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1.2.3.4.两者的法律地位与纳税义务不同两者缴纳的税种以及税务处理不同征税方面的其他差异两者在其他方面的差异(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差别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子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它们所在国之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以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将影响总公司在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第一,经营初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第二,在居住国实行分国限额法下,公司的各个分公司之间既存在盈利又存在亏损的条件下,通过盈亏相抵,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第三,在非居住国实行税收优惠的条件下,除居住国实行免税法与税收饶让外,公司无法得到非居住国低税负的好处。第四,可以利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有利形式,如免税法,以享受税收利益。第五,分公司所在的非居住国,要对分公司的所得实行地域管辖权征税。第一,资本税与印花税。子公司要缴纳这些税,分公司可以免缴。此外,分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动,故不必负担税收。第二,公司所得税。两者都要缴纳该税,但在税基处理上有所差异。在计算分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对分公司支付给境外总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通常不准扣除,有的国家甚至不准扣除分公司向总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而子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可扣除。第三,对公司利润课征的其他所得税。对子公司汇给母公司的股息,子公司所在国要征收预提税。作为分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回总公司,分公司所在国一般不再课税。但也有的国家还要征收分支机构利润税(等于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还有的国家要征收汇出预提税。对分公司从东道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除少数国家外,一般都不课征预提税。第一,子公司有时可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取得的增益(资本利得)免税的好处。第二,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益(资本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总公司出售分公司资本取得的资本利得却要纳税。第三,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另一分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第一,跨国公司在设有子公司的所在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为便利。第二,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较简单,成本费用比子公司节省。第三,在实行转让价格方面,子公司比分公司更为有利。第四,在股份资本中,对子公司的外国参股,许多国家都有最低额和最高比例的要求,而分公司一般无此规定。(1)总分公司税率相同的情况【例】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应纳税额为=(1000+100-150)×25%=237.5(万元)如果把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需交纳所得税。公司整体税负=250+25=2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负37.5万元(275万元-237.5万元)。(2)总分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例】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珠海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深圳和珠海都为15%。某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和珠海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珠海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母公司分得子公司利润额=2×(100-15)×50%=85(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1000+200)×25%=300(万元),公司总体税负增加20万元。如果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母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三)我国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方式的选择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对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即它们必须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三项条件。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了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可能,也具备了筹划所得税纳税方式的空间。【例】某企业为扩大产品销售,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打算在A地和B地设销售代表处。根据企业财务预测:2011年A地代表处将盈利100万元,而B地代表处由于竞争对手众多,2011年将暂时亏损50万元,同年总部将盈利150万元。公司高层正在考虑设立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对企业发展更有利?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1)假设两分支机构都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企业所得额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则2011年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50+150)×25%=50(万元)(2)假设A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B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150)×25%=62.5(万元)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亏损额需留至下一年度税前弥补。(3)假设A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B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50+150)×25%=25(万元)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4)假设两分支机构都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均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纳税条件从而实行单独纳税。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50×25%=37.5(万元)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亏损额需留至下一年度税前弥补。二、公司注册地的税务筹划1.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利用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3.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除可享受土地、海关、外汇等优惠待遇外,一般还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1)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凡符合条件的,其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免缴。(3)对在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4)保税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缩短其折旧年限。(5)适用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节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CompanyLogo一、投资因素与税收负担的相关性分析(一)投资项目与税收负担分析1.投资项目税基的选择税基宽窄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异。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与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纳税负担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出于某种经济或社会意图,通过税收杠杆的倾斜政策所致。CompanyLogo【例】企业持有的100万元资金,或者投资于产品A,或者投资于产品B(两种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和33%的所得税)。产品A的购进价总额与销售价总额分别为90万元(含税价)与140万元(含税价),各项费用1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B的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92万元(含税价)和137万元(含税价),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为8万元。CompanyLogo通过计算可得出以下数据:1)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2)营业现金流量:营业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3)先征后退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退税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CompanyLogo产品A:应纳所得税=32.74×25%=8.18(万元)纳税现金支出=7.26+8.18=15.44(万元)税后利润=32.74–8.18=24.56(万元)应计现金流入净增加量=140-90-10–15.44=24.56(万元)(万元))()(应纳增值税26.7%17%17190%17%171140(万元)税前利润74.3210%17190%171140CompanyLogo产品B:(万元))(销项税额99.1%17%171%901137(万元)进项税额37.13%17%17192(万元)出口退税03.12%17%171%9092应纳增值税额=1.99-(13.37-12.03)=0.65(万元)(万元)税前利润46.308%17192%171137CompanyLogo应纳所得税=30.46×25%=7.62(万元)纳税现金支出=0.65+7.62=8.27(万元)税后利润=30.46–8.27=22.19(万元)应计现金流入净增加量=137-92-8–8.27=28.73(万元)产品B比产品A现金净流入量相对增加4.17万元,纳税减少7.17万元(15.44万元-8.27万元)。2.投资纳税成本的选择外显的实际成本是企业为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潜在的机会成本主要表现为纳税通常会给企业带来或加重的风险程度纳税成本1)投资扭曲风险2)经营损益风险3)纳税支付风险【例】企业有两个备选固定资产(其设备各有专项用途,即无法移作他用,自然寿命期均为10年)方案,需要的投资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年均直接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25%,资本市场年均收益率为18%。由于投资发生的区域不同,分别适用25%和1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市场分析,方案1和方案2的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5年,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均为10%。折旧期满后,方案B的设备可变卖250万元,年均直接纳税管理成本大致相同。方案1:年均应税收益额=1000×22%=220(万元)应纳所得税=220×25%=55(万元)税后利润=220-55=165(万元)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