缜密排查找疑点一分一毫追税款——郑州吉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2009年10月,荥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郑州市国税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郑州吉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2007年至2009年生产钢坯25000吨左右,销售钢材245000吨,每吨按3800元计算,月销售收入1亿多元;每月用电量1800万度,每度6角,每月缴纳电费1千多万元人民币,每年销售收入十几亿,税收每年只缴纳200万元,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做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一、精心组织,缜密分析定方案接到市局举报案件转办单后,稽查局立即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案组,召开专题会议,针对举报信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归集和整理,并通过ctais2.0系统和“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对该企业三年来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开具发票情况、抵扣发票情况、税负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对比。同时,通过外围调查得知,该公司主要销售直径为12mm、14mm的建筑用线材,销售渠道广泛。案头分析和外围初查都没有取得有价值的稽查线索。如何在没有确切线索的情况下找准检查的切入点?经过认真的研究,检查组人员初步确定了以静制动,动静结合的检查方案。静是以核实企业生产人员工资、所需主要原料、电费耗用情况为突破口,以静态信息资料为依托,动是抓住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外围取证等三个重点环节,进而核实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二、捕捉疑点,内查外调巧取证(一)认真审核,捕捉疑点。检查思路确定后,检查组于2009年10月10日对该单位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开始对该单位进行调账检查。帐簿调取后,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的财务资料初步审核发现:一是该单位仅从帐面上查看核算比较正规,材料出入库都制有出入库凭证,登记有实物账;二是每月职工人员总数相对稳定,自2008年4月起人员总数固定在64人,其中生产人员48人,管理人员16人,人工工资相对均衡变化不大;三是原材料购进主要是钢坯,付款方式多为通过银行预付款方式结算;四是检查期间的帐面核算只反映有轧钢情况,没有反映炼钢情况,而该单位固定资产2009年4月份反映购进有节能炼钢电炉一套,同时检查期间反映购有废钢情况:2007年初废钢库存219.8吨,当年销售废钢194.98吨,年底结余24.82吨;2008年11月购进120.29吨,当年无销售;2009年3月购进170.10吨、4月购进431.31吨,期间无销售废钢情况;截至9月底帐面反映废钢库存746.52吨。五是炼钢、轧钢所需动力为电力,同时在轧制环节还需要煤炭对钢坯进行加热。该单位所需电力来源于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来源于外省商贸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整体所需煤炭数量、金额不大。(二)集中分析,研究案情。针对初步检查核实的有关情况,检查组及时召开案件集中分析会,根据掌握的情况研究该单位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行为的环节。一是从帐面看钢坯制成螺纹钢环节投入产出测算比例合乎实际情况,2009年度比例偏低,可能和没有全年测算有关。二是怀疑人员工资不实,参考意义不大,但没有掌握有该单位核算人员工资的实际材料,雇佣工人也不是当地人,落实真实情况难度很大。三是钢坯属紧俏物资,大额钢坯采购采用通过银行先预付货款,后购进货物方式,还有部分现金结算方式,钢坯来源相对比较集中,另外也没有发现该单位存在购买钢坯滞留票现象,外部调查钢坯采购环节意义不大。(三)转变思路,外围取证。针对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及时转变思路,决定从外围入手,将检查重点调整为外围取证。通过到荥阳市电业局和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进行外围调查,发现:一是该单位2009年1月至9月从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取得电力8544070度,而实际入帐电力1479190度,相差电力7064880度。二是该单位2008年9月帐面显示实物入库有钢筋头105.15吨,10月帐面显示实物入库有钢筋头48.56吨,12月帐面显示实物入库有钢筋头70.71吨,2009年3月帐面显示实物入库有钢筋头160.90吨,6月帐面显示实物入库有钢筋头46.87吨,9月帐面显示实物入库有钢筋头35.71吨,共计467.90吨,但帐面上没有反映相应的结转情况,去向不明。检查组把外围调查用电情况同该单位账面记载用电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存在有较大出入,初步认定该单位存在帐外经营行为。同时帐面上存在467.90吨钢筋头去向不明,考虑重新回炉的可能性不大,怀疑存在有销售不计收入的行为。从购进炼钢炉和购进废钢来看,该单位应该有炼钢生产情况,但帐面上没有反映,疑点很大。(四)突击检查,搜集证据。根据调查发现的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的用电情况和钢筋头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取证,检查发现两大问题:一是该单位2009年1月至9月从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取得电力8544070度,而实际入帐电力1479190度,期间相差电力7064880度。通过进一步落实,未入帐电力中用于炼钢生产线6516240度,用于轧钢生产线548640度。该单位炼钢生产线的生产经营情况未在帐面反映,我们无法得到准确的投入产出比,同时炼钢所生产的钢坯非该单位的最终产品。为确定准确的投入产出比,检查组研究利用该单位轧钢生产线帐面反映的电费投入产出比核定该单位钢材生产销售情况。二是该单位2008年9月、10月、12月在核算产成品入库数量时,入库单记载钢筋头224.42吨,帐载存货无反映,至检查之日止未申报纳税。(五)合理测算,依法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该单位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轧钢生产线实际使用电力情况,根据投入产出比,对该单位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应纳税额进行核定,核定该单位2009年3月至9月期间隐瞒生产、销售钢材3088.42吨,未计不含税销售收入9952635.57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691948.05元。二、力排重难,科学认定取证据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遭遇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一是检查资料比较多,有帐内、帐外的资料,既有纸质资料,又有电子文档,工作量比较大。二是价差涉及面比较宽,从企业财务部查到仓储、保管、营销,从企业内部查到其关联企业,各类信息比较多,少不注意,就会前功尽弃。三是企业相关人员反稽查能力比较强,在没有充分证据前,企业以各种理由百般阻挠检查,更谈不上配合。面对诸多不利因素,检查人员没有退缩,迎难而上,从证据认定入手,首先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熟悉,掌握其投入产出的比例。其次,对财务部门的核算资料,投入精力按产品规格、型号进行归类整理,整理出期初数量、完工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然后对照纳税申报资料核实账面核算的“发出产品”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销售处理,已售产品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问题。最后,把生成的上述信息进行同口径对比,得出企业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形成完整、准确的证据链条。在掌握了上述证据后,检查人员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了其偷税的主要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并对其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告知其隐瞒事实的利害关系,教育其只有主动把情况说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通过对法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政策宣传和教育。消除了顾虑,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三、依法定性,一分一毫追税款根据前期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稽查局依法认定该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采取帐外经营手段,隐匿销售收入11648745.73元,造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980286.77元。同时,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上税款、滞纳金,该单位已按时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2123657.41元。四、本案的启示(一)体会:1、找准突破口是案件成功查办的关键。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偷税手段越来越多样,偷税过程越来越隐蔽,其提供的资料一般都经过精心策划,从账面上很难发现其大的涉税问题。检查过程中,应巧妙使用企业较真实的内部资料,掌握其真实情况的同时,要结合其生产工艺流程,从其生产流程中最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环节寻找突破口,进而围绕疑点问题提取证据材料,用证据材料锁定涉税违法问题。2、案头分析是案件成功查办的有效抓手。案头广泛搜集信息,掌握企业特点并综合分析,有利于确定正确的检查思路和检查重点,有利于尽快抓住要害问题,节省时间,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机动灵活的战术是案件成功查办的有效途径。针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实施检查前既要有检查预案,实施检查中稽查人员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要根据检查情况,边检查、边分析,边整合,并适时调整检查思路,这样才能少走弯路,不断明晰检查重点,逐步接近事实真相。(二)建议:日常税收管理要及时到位,以本案为例,该单位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产品的产、供、销是主要经营环节,三者之间有一定的匹配关系,而且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该单位的税负忽然提高,作为日常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及时发现和分析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因此,建议对纳税人建立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实地检查落实,提高日常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0年6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