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第二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第四条根据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还是偶尔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普通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5%和10%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始计征时间及征收第五条营业税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原则是在商品物资的进口价格、批发零售价、生产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分情况计算各种税收和手续费(如果有产生)。如:-对于进口的商品物资:【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对于国内商品:【出厂批发价+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对于服务行业:【未上税的总服务收入+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的环节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有以下两种类别:1.1对于拥有进出口或生产税务登记证的进口商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开始计征的,在进口地的计税依据是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至于详细的海关申报需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执行。例: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空调到国内进行销售,进口报关价是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税率是15%,消费税税率是10%,营业税税率是10%-进口这批空调的计税方法如下:+进口报关价=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5,000,000×15%=750,000基普+消费税:(5,000,000+750,000)×10%=575,000基普总计:=6,325,000基普+营业税:6,325,000×10%=632,500基普那么,该进口销售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关税:=750,000基普+其他税务:575,000+632,500=1,207,500基普总计:=1,957,500基普1.2对于没有进出口或生产纳税登记册证的进口人(临时进口商品的人)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计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总利润率总利润是指从商品物资在进口地的成本价中产生的。即: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20%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进口人还必须按缴纳税法第4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率为35%的利润税。例:某甲从国外进口了价值5,000,000基普的空调,该商品的进口税率为15%,利润税率为20%,消费税率为10%,营业税率为10%,因此该进口人需要在海关缴纳的税务情况如下:+进口报关价=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5,000,000×15%=750,000基普总计:=5,750,000基普+消费税:(5,000,000+750,000)×10%=575,000基普总计:=6,325,000基普+总利润基数:6,325,000×20%=1,265,000基普总计:=7,590,000基普+营业税:7,590,000×10%=759,500基普+利润税:1,265,000×35%=442,750基普那么,该进口人需纳税的情况如下:+关税:=750,000基普+税务:575,000+759,000+442,750=1,776,750基普总计:=2,526,750基普2.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的环节2.1对于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营业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生产者、批发或零售商手中接交物资时开始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除需按税法第43条的规定按原始记账式纳税的个人外,其他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必须每月递交自己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2.2对于出售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对于出售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如:用来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国内外投资公司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品,购买这些物品的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同时需要交纳进口关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对于购买用来私用或用来服务于自己公司项目的商品也都必须缴纳足额的关税。计征依据如下:例:某修路公司向国际组织购买了四辆临时进口的总值为55,000,000基普的皮卡车用于服务自己公司的项目,其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10%+买卖总值=55,000,000基普+关税:55,000,000×30%=16,500,000基普+消费税:(55,000,000+16,500,000)25%=17,875,000基普+营业税:(55,000,000+16,500,000+17,875,000)×10%=8,937,500基普那么,该购车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关税:=16,500,000基普+税务:17,875,000+8,937,500=26,812,500基普总计:=43,312,500基普3.对于用来自己使用的物资、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对于自己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建筑物或服务、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其计征依据是已在当地和当时使用该商品物资的价格和服务费。例:一家锯木厂把自己加工的10立方米木材用来建造员工住房,这些加工木材除营业税外其销售总额是35,000,000基普;该厂还拿4立方米的木材去作礼品或奖品,总价值14,000,000基普;在一个月内,该锯木厂总共售出100立方米的木材,总价值350,000,000基普。税务计征方法:当月销售营业税:350,000,000×10%=35,000,000基普自己使用木材的营业税:35,000,000×10%=3,500,000基普当礼品或奖品木材的营业税:14,000,000×10%=1,400,000基普那么,该锯木厂当月需要交纳的总税款是:39,900,000基普4.从国家资源中征营业税4.1对砍伐木材和开采林产品行为征收营业税包括买卖木材商在内的进行木材砍伐和林产品开采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税率为10%,还要缴纳对实际开采总值的20%进行缴税利润税,该利润税税率为35%,此外,还要按照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对于开采营业税,不允许从每月营业税中扣除出来但可以把其划入到成本价当中,因为开采环节不属于持续生产环节。例:某家省级木材开发公司得到10,000立方米的木材砍伐指标,含营业税在内这批木材总价值是5,500,000,000基普的。税务计征方法:对于该开发公司:砍伐营业税:(5,500,000,000÷110)×100×10%=500,000,000基普利润税:(5,000,000,000×20%)×35%=350,000,000基普对于从木材砍伐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对于自己种的树,不需要缴纳砍伐税,而对于用来进行加工或出售的木材,则须按法律规定纳税。对于承包运营商:对于从承包运营中获取的服务费,含营业税在内总额为550,000,000基普。营业税:(500,000,000÷110)×100×10%=50,000,000基普利润税:(500,000,000×10%)×35%=17,500,000基普对于从运输服务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4.2对开发国家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对于从事开采石膏、褐煤、煤炭、金矿、铜矿、锡矿等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该营业税不允许从每个月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可以划入成本价中。对于从事开采石子、沙土、黑土和黄土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实际销售总值10%的开采营业税;对于把这些原料运用于其他项目中的个人或法人所须缴纳的税可以从其每个月所纳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必须要完全按照扣除条件执行。例:某公司获批一沙矿开发特权,假如其一年可以开发40,000立方,每立方价格11,000基普,包含营业税在内的总值是440,000,000基普。税务计征方法:对于开发商:营业税:(440,000,000÷110)×100×10%=40,000,000基普利润税应按照税法第39和40条的规定缴纳:某家建筑公司以韩含营业税在内总价2,200,000,000基普的价钱购买了该开发商所开采沙矿用于建筑。建筑营业税:(2,200,000,000÷110)×100×10%=200,000,000基普沙矿起征点税:=40,000,000基普最终需缴纳的营业税:=160,000,000基普5.征收服务业税对于从事酒店、旅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建筑、维修、市场调配以及客运等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均须按税法第12第3款的规定纳税。征税时间是在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实际获取的服务费。服务人员有义务每个月向所属辖区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服务入账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例: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了一个修建医院的项目,按协定,该工程含营业税在内总造价是1,650,000,000基普,建筑期限为2年,第一年完工30%税务计征方法:营业税::(1,650,000,000×30%×100)×10%÷110=45,000,000基普至于剩下的70%的工程的建筑营业税将在第二年计征。第三节扣除已在起征点缴纳的营业税的细则、扣除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扣除税款是指按照税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从今后应缴纳税数额中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税款的方式把税返还给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准扣缴税款:(1)具有税务登记证(2)持有合法账户(3)拥有完整的已纳税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申报表、金库收据、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有明确营业税金的、由财政部批准使用的发票。对不论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出售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