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2006-11-616:03lcxuwei发表于[税务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管理部门;此外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是一种内部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笔者与此观点相反,认为:“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管理部门的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同职工个人承担;为职工就餐提供有偿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如果职工食堂无偿为职工提供饮食服务,相当于企业职工取得了企业提供的实物性质的工资;正确做法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二级收支账,食堂的盈亏并入企业当期损益。”一、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食堂招待本单位客人而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必须把为本单位客人提供就餐收入和对外提供就餐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就一律征收营业税。二、对于在食堂招待企业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四条规定:“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据此,因为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税前扣除在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的费用只需取得食堂开具的收据(应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开发票,非税收入开收据)并编制自制凭证入账即可,但是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所在单位、姓名以及招待事由、日期等。三、食堂取得的本单位职工就餐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度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为机关以外提供种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法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然后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免税的特定情形;凡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汪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征税。从上述两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食堂为本校师生员工、为本中央机关职工提供就餐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为免税意味着属于征税范围但是考虑某种因素和倾向而,所以一般的企业食堂(没有明文规定免税)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就餐收入应当按照“饮食业”征收5%的营业税(注意:现实中的管理缺位造成的不征不等于不应当征收)。四、食堂人员工资的列支与扣除《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62)国财习字56号]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售货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法律上“等前不等后”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应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能在税前扣除。五、职工误餐补助的财税处理如果企业以人人有份的方式发放给职工误餐补助,应根据职工岗位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计税工资或者工效挂钩办法来考核其是否能够得以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职工人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应当合并到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愿感觉这一直就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在食堂只向部分人员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还不很突出。现在不少地方将市内企业大举向所谓开发区转移,中午向职工免费提供午餐,税、企之间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就存在分歧,而如果要进行纳税调整,金额就相当大了。1、关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扣除办法(84号文)列举的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部门人员的费用包括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并不包括食堂,那么是否可以说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费用可从费用而不是“应付福利费”支出呢?上前有以下几种观点:食堂其实也是属于福利部门,其相关费用应该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列举渠道一样。从另一方面看,工会人员的工资,由于工会并非属于福利部门,所以就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这正是福利部门与非福利部门的区别吧;2、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还是有所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应该属于后勤保障部门,而且税法中的“等”实际并不是说还有其他范围,税法没有规定的,就应该不属福利部门范围,所以职工食堂相关费用是可以从“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个人感觉,后者更合理,但从不少税务部门的答复看,都倾向于前者。2、对于企业在自己食堂招待外来人员,这部分招待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观点认为,对于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相应所需凭证,可以“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这点也很有争议,不过我觉得也是实际可行的,不然还能叫食堂自己去地税代开发票?在食堂非独立核算的情况下,这不是自己给自己开发票了吗?3、对于职工用餐方面支出,实际中大部分是不收职工钱的(不少企业的标准也就是人均3元,好象没听说超过5元的),那么对于这块费用应如何列支呢?也就是说相应的食堂购买粮食、蔬菜等的支出应如何处理呢?这一块,我觉得首先取得的发票要正规(不少企业就是买菜的自己写个单子或让卖菜的开个收据,单位验收人员再签个字,这应该是不行的。);其次其支出办法,也应和职工食堂人员一样,但如果是从“应付福利费”而不是“管理费用”中支出。“应付福利费”是肯定要超支很多了。“应付福利费”除去医保费用,还有多少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呢?4、有人认为食堂应当单独建账,其收支与企业无关。这样可以是可以,但没有必要,况且真的要独立核算,对于其提供的服务,还要涉及到营业税问题。百草谷居士1、首先职工食堂不是福利设施。因为工时安排和厂区距离,使职工不能按时就餐,所以厂里开办了职工食堂。从这个方面来讲,食堂是保证劳动者健康的一个必备条件,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设施。2、食堂人员的工资,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反正我们这里的都是这么做得,建厂三十多年,税务机关也没有说过什么。3、职工食堂采购没有发票的问题。因为农产品是免税产品,所以没有发票也是正常的,就凭采购入库单就可以了。听雨眠1、会计、财务制度、税法上均没有规定食堂费用列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所以食堂发生的工资、材料等费用可以凭有效凭证在管理费用开支,这对企业是有利的,税务也拿不出调整的依据来。采购中未取得发票的(很难取得)可在应付福利费列支;2、食堂招待外来人员的支出,虽然是业务招待费,但因没有发票,很难向税务局解释清楚,为简化起见,视为食堂发生的一项费用,不必在财务核算上单独体现;3、职工用餐收费问题,目前税法上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全国的税务机关对此征税的应该不多。lixian97441、关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文)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显然,职工食堂也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无论从性质和根源上都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符合相关性原则。可以税前扣除。2、关于企业在自己食堂招待外来人员的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相应所需凭证,可以“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我公司是这样操作的,事实上,在我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均这样操作,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3、关于职工用餐方面支出:可以按3元每人每天以生活补贴发放给职工,职工在食堂就餐也以同样的价格支付给食堂。这样,这部分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也不需要在“福利费”列支。不过,这样操作职工就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也不能在税前扣除。难啊?企业食堂费用如何列支企业食堂开支(包括食堂人员工资、水电费、折旧、用煤等)不进成本,到底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通过“应付福利费”列支?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企业自办经营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