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家税收》-第八章、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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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所得税制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对所得课税的各种征收制度,认识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掌握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的主要征收制度。2/60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对所得额课税的意义所得额是收益额的一种。所得额可分为纯收益额和总收益额两种,其中,纯收益额亦称所得额,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等项活动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总收入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对所得额的课税能使税收收入比较准确的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对所得额课税,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3/60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一、建立企业所得税的意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企业所得税调控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促进整个国家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完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4/60二、主要征收制度(一)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5/60(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6/6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7/60(三)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1、国内外所得征税问题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款采取抵免扣除的办法,但有一个扣除的限额。确定的方法是: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8/602、联营企业所得征税的问题(见P210)(四)计税依据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1、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税收调整项目金额9/60公式中有关各项的内容如下:(1)收入总额,包括以下各项: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10/60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1/60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各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12/60(2)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即生产经营成本。(3)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4)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等。(5)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确定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对一些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的差额。包括:①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差额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金额③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的税收抵免金额13/60(6)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金额-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属于价外税,故不得扣除。14/60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1)准予扣除的项目①合理的借款利息②企业工资③企业福利费等④公益、救济性捐赠⑤合理的交际应酬费⑥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⑦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经营租赁的据实扣除,融资租赁的,按提取的折旧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在支付时扣除⑧准许提取坏账准备金⑨经审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⑩纳税人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的扣除或所得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有关管理费,准予扣除15/60(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①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④(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16/60⑥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⑦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⑧各种赞助支出。是指不做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17/603、资产的税务处理(1)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①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列为固定资产。18/60②固定资产的计价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计价;C、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D、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E、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F、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19/60③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A、房屋、建筑物;B、在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F、其他。④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20/60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决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月份当月增加的,当月不提,下月始提;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下月不提;提前报废的要补提;延期时用的不再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除特殊原因(如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较快的企业),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21/60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E、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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