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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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1前言所得稅之歷史:1、最早發源於英國(1798),首相Pitt籌措英法百年戰爭之費用之臨時稅,1842Peer變成經常稅後來成為「租稅中的女王」2、由比例稅率累進稅率3、由分類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分類綜合所得稅主題A所得及所得稅的概念1、所得之意義2、所得稅之分類3、所得之分類1、隱含所得、外露所得2、實物所得、貨幣所得3、合法所得、非法所得4、變動所得5、公式型所得6、福利性所得(可大可小)-原則上要課,但難以計算(變相薪資)甲公司-吹冷氣:電費,如何分攤乙公司-吹電扇4、綜合所得稅之優缺點(詳課本P.68)6福利性所得(1)保險費強制性-不課(勞健保)人壽保險2,000以下-不課2,000以上-課(2)加班費範圍內-不課範圍外-課(3)伙食費1,800內-不課國際運輸-180元×30內:不課交通費(4)差旅費-為雇主目的:不課住宿費膳什費(5)水電補助檢據報銷-不(大)亂來定額補助-課(小)(理論和實際相反)(6)各項補助:課(考上漲停板,考不上跌停板)(7)醫藥1、特約醫院-課2、醫務室-不課稅(8)福利金主題B課稅範圍(一)1、所得之意義一、概述2、所得稅之種類3、所得之分類4、優缺點二、課稅範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三者如何課稅?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3、其他國家來源所得課稅範圍-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來源所得取得者是否課綜所稅台灣地區來源所得1.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課2.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取得課3.其他外國人取得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課2.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取得不課3.其他外國人取得不課其他國外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不在課稅範圍之中不課1、綜合所得稅之會計期間:採曆年制2、綜合所得稅之會計基礎如下:原則:現金收付實現原則現金基礎1、強制歸戶(不給他保留,怕他風險太大,給他全部保留,郤成為股東避難所,置政例外府於何地,、政府也是兩難)2、無償借用。3、租金偏低、獨資合夥、公司分配股利3、公務員被告停職終於復職,領5年薪資公務員幹25年而能全身而退,也不簡單以前:併入領取年度之所得(無違憲,但須檢討)現在:併入各該年度之所得,計算各年度應補徵之稅3、營利事業成立他益信託時,受益人應課所得稅1、受益人為個人時,課綜合所得稅2、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詳解析庚,p71)主題B課稅範圍(二)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綜所稅採「屬地主義」之探討1、為何?採屬地主義之理由:1、早期-經濟不發達,人才、資金無外移(兩缺)無境外所得2、華僑通常擁有雙重國籍,無境內所得,郤有境外所得如採「屬人主義」,將對之課稅3、採「屬人主義」須能掌握所得來源,(但無多少邦交國家)高度租稅效率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為踐踏法律無意義需提供納稅資料,但先進國家郤無邦交我們是外交孤兒(小人國、黑人國)需要他提供資料的國家:沒有邦交有邦交的國家:不需要他提供主題C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一、所得概述二、課稅範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公司分配之股利2、合作社或合夥分配之盈餘3、工商農林漁牧礦冶之盈餘4、勞務報酬(提供地)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5、利息所得(發生地)6、租賃所得7、權利金所得8、財產交易所得9、競技中獎所得10、其他所得◎、範圍1、九類所得:發生地在台灣才課稅2、勞務報酬之「提供地」在台灣才課稅(某甲被大同公司派去日本,不課稅)例外:1、(所8-3)非居住者且90天者,且境外給付者不課Why?(高級技術且國外給付,如果課稅,就不來了)(1)周潤發-90天-華納:1,000萬不課(2)周潤發-90天-中影:1,000萬課(中影就源扣繳)(3)周潤發-91天-中影:1,000萬課(中影就源扣繳)(4)周潤發-91天-華納:1,000萬課、非扣繳所得(由周潤發申報納稅)(木柵捷運系統做不好是可以理解的,三個月換一批工程師)2、促14:華僑(外人)條例,183天,境外給付不課為吸引外資、外國事業(高級技術人員)(P83)3、所4-11:台大-哈佛交換教授(P77):不課4、所8-8:駐外人員之薪資(大使館是國土之延伸):課:每月3萬免稅◎人在國內,擔任國外企業之顧問,自國外領取報酬應稅主題D納稅義務人(一)◎綜合所得稅之會計年度:1/1~12/31(不可改變)1、故在國內有戶籍者,為居住者1/13/112/31..xxxxx.(在美10個月)仍是居住者1/18/112/315/312、..xxxx.xxxx.住國外10個月,仍是非居住者(硬生生分成兩半)1/12/17/19/111/112/313、..xxxx..xxx.非連續者,合併超過183天者,仍是居住者主題D納稅義務人(二)◎外勞在境內之計算:算尾不算頭1、A君86/4/2入境,5/10出境,計38天86/7/2入境後未出境,計182天,合計220天2、B君86/8/1入境,87/1/20出境,計111天◎外勞:7/3來台:未滿183天:月薪2.5萬×6×20%=3萬(稅)7/2來台:滿183天:2.5萬×6-7.2-4.3-6.2=0(所得淨額)◎將「境內所得」轉換成「境外所得」之舉例:高所得者假華僑、真避稅甲公司大股東股利(40%)奈及利亞之公司(20%)出售股票(投資公司)再買回股票免稅)(境外所得)匯回國內◎納稅義務人:「應申報所得稅」或「應繳納所得稅」之人◎綜所稅→個人→但採家庭合併申報制(含受扶養親屬)父母父母1、所得偏低者免申報2、父母無所得,18歲之子有60萬所得夫妻,由父母申報,不可由該子申報,漏報者罰父母子女子例外:未成年已婚者3021183、夫妻合併申報×(在學)可例外由子女扶養◎合併申報之理由1、得為衡量納稅之指標2、可以防止納稅義務人移轉所得給邊際稅率低的人,以規避累進稅率大陸地區人民法統上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採結算申報經濟實質上非台灣稅法所及故採就源扣繳扣繳率如採高者又將之視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故採抵者(10﹪)用心良苦主題E免稅(一)1、身分免稅:如軍人薪資免稅2、落實社會福利:如損害賠償金免稅3、鼓勵儲蓄(投資):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免稅之立法理由4、提高教育水準:獎學金免稅5、國際慣例:外交官免稅6、平等互惠:外國外交職員7、避免重複課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免稅所得之影響1、有違租稅公平原則:造成新的不公平2、影響經濟資源之分配:干擾個人決策行為3、稅基減少,需另覓財源4、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意圖之轉換所得之種類5、造成新的不公平:彌補稅收之損失1、身分免稅1、軍人薪餉:(影響士氣、保衛國家、工作時間長待遇菲薄、鼓勵從軍、怕洩露軍機)冒生命危險,警察就不免稅何德何能,後備軍人不免稅(應分戰區、士官、士兵)2、中小學教職員:(三步一小園、五步一大園)工友,警衛立案者才可免稅。完全中學按時數比例5、軍公教等實物配給:(政府照顧公務員)對民營業不公平特別費:機關首長才有:對外交際特支費:股長以上就有23、稿費:(鼓勵文藝創作,文化流氓),用一枝筆罵死政府屈服於這些人24、試務人員費:出題、監考、閱卷(招生考試:成大招轉學生:免稅、就業考試:成大招聘教授試教之鑑定:應稅主題E免稅(二)1、身分免稅(軍、教、實、稿、試)2、落實社會福利3、損害賠償金:(肉體上、精神上、心理上傷害非所得,一家之主,依法計算之補償,課稅造成撫育上困難。罵對方三字經、名譽上損害)願意活著或被921地震壓死4、撫卹金及死亡給付:公私組織皆可(活的叫退休金)(分執行職務:免稅非執行職務:併退職所得課稅:晚上在家死亡7、人身保險給付:(有錢人皆用保險來作租稅規畫)雙重優惠3、鼓勵儲蓄(投資)6、強制性存款利息:(名存實亡)應該取消掉4-1、證券交易所(停徵)4-2、期貨交易所得(停徵)◎保險費:24,000元列舉扣除儲蓄未死(生死合險)死亡-遺產稅免稅(買保險反而更危險)保障很危險詐領保險金(謀財害命),買保險,賺錢給做嫁粧應採定額免稅但不易改全民保險圖利財團(有錢人政商勾結、講話有力量)若取消,人壽股票跌十根停板(因其中有紅利,屬利息部分,免稅不公平)§6:強制性存款1、38年失敗(1)戰敗(2)民心向背通貨膨脹早上發薪資:100斤50斤20斤一碗麵2、38年領薪資算兆、億、拿布袋趕快花掉加速通貨膨脹強制存款抑減通膨故利息所得免稅時至今日政府仍無信心萬一有一天還會有此情況,故保留主題E免稅(三)1、身分免稅(軍、教、實、稿、試)2、落實社會福利3、鼓勵儲蓄(投資)4、提高教育水準8、獎學金:(不帶條件者,免稅也;帶條件者,不免稅也)長庚醫學院(7年免稅)賣身契:應稅非賣身契:免稅11、文化教育交換合約:(高層次)別人派人來還領他薪水,如果課稅,誰還要再來?哈佛大學:台灣大學交換教授(屬地主義之例外)促11、國民出售權利金所得:(以前是100%免稅)(過去政府吃虧)(公司虛列成本,個人免稅)個人出售100萬,公司帳列1000萬,以之攤銷現在改為50%免稅:殺手剪賣給外國:養老鼠,咬布袋→應稅5、國際慣例11、外交官:職務上之所得平等互惠12、外交互惠:各該國職員職務上之所得16、土地(課土地增值稅)日常用品(所得低、稽徵成本高)6、避免重17、62/12/31前股票交易所得:無此規定,股複課稅市崩盤(因63/1/1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18、繼承、贈與(已課遺產稅、贈與稅)都50-1:公設保留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徵收公告現值偏低,易引起抗爭,公共建設不易達成7、變動所得:1/2免稅8、信託之免稅1、信託行為間財產移轉,不課徵所得稅2、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詳解析乙)◎分離課稅分離課稅1、意義: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合併課稅但對某些所得,未列入綜合所得計算(惟已課稅)2、立法理由:(1)節約徵納雙方之成本(便利)(2)對高所得有鼓勵作用(稅率由40﹪20﹪)3、缺點:(1)違反量能課稅原則(2)懲罰低所得者(6﹪20﹪)4、現行項目:(1)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2)政府舉辦之中獎獎金(3)非居住者有扣繳之所得(4)土增稅係為綜所稅之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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