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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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税制改革之前,流转税有产品税与营业税各统江山,税改之后营业税和增值税依然分而治之,一个是全额纳税,一个是差额纳税,均为流转税种,却各行其道,国人皆日可杀,如今上海露出了一丝曙光,黎明即将到来,流转税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成形,值此关头,小子试作解读,观众其诸闲时且听之。为什么选择在上海试点,其一上海市国税地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增值税与营业税本就是实质上的一家人在管,国地税没有矛盾,不似其它省市国地税明争暗斗,互争雄长。其二上海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比较发达,加之今年国务院专门行文要求加快现代流物产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促进上海现代服务业非常有利,再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有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多好的政策啊,假设南通公司需租赁一套关键生产流水线,是向上海公司租赁还是广州公司租赁呢,假如支付价格一致,显然上海公司更具竟争力。上海又一次受到了高层的青睐。其三上海财政日子好过,赚了固然好,赔了也不会抱怨,毕竟上海跟中央比较紧,政治局委员做镇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111号发布日期:2011-11-16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解读:什么叫现代服务业?一般指商贸、文化、旅游、物流、软件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外包、会计事务所、金融保险等,简而言之就是传统服务业的相对,传统服务业无非是吃(餐饮)住(住宿)行(交通)等。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分开来的,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为从古代就有驿站,何来现代之说,不过现在的物流却是将仓储、运输、配送等联为一体,可以称之为现代改造的古代服务业吧,呵。这里的单位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归属于单位,不属于个人,因此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这些负无限责任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那么境内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除双边协定规定免税外,显然是要交营业税的,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则规定: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在进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打架了。,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如果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由发包人对外开出发票,则承包人相应的票据应当交由发包人入帐,否则收入与成本不相配比,其间的差额本质上就是发包人的管理费。类似于利润性质,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如果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人开出发票,则发包人取得的管理费类似于佣金性质,则要交纳增值税。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其他个人其实就是个自然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中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列行为才视同销售,而将自然人剔除在外,因为自然人在实际操作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无帐可言,如果视其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再搞个17%税率,明显不当。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给予了选择纳税人类型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松懈。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解读: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字样,一般纳税人总体而言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加之专用发票抵扣制,但也有的纳税人不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一个主要是进项票搞不到手的,比如砖窑厂购进黄沙石子,另一个情况是规模太小,建帐建制困难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般而言是财政部规定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城乡信用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却是由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管着的,而朋友们一般注意到一旦涉及减免税的政策,必定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文,因为减免税就是减的财政部的钱,这财部与总局哥俩真是扯不断,理还乱。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读:为什么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是税制堵漏的考虑,嫁狗随狗,嫁鸡随鸡,嫁了一般纳税人就要从一而终,不能当觉得一般纳税人合算时就是一般纳税人,风声不对了,就改成小规模纳税人了,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是科学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科学的,怎么能逆历史潮流而动呢,只有一般纳税人越来越多,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才能形成,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才能发挥出最大优势。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因为境外单位没有在中国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扣缴的税款只能入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去。如此一来又便宜了沿海地区。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解读:增值税由于抵扣制,两个纳税人合并为一个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并不会增加,比如A运输公司和B运输公司组织联运,A签总运合同,向客户开具100万发票,B向A开具30万发票,A增值额100-30,B增值额为30-进项,如果将A和B这个长期从事联运合作的共同体,一个从大同通过火车运到秦皇岛,一个紧接着从秦皇岛海运到上海,作为一个纳税人,其增值额就是100-B的进项,总体税负不变。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解读:为什么我国有些商品成本要高于国外同类商品,很大原因就是物流成本太高,过桥过江全要收费,所以一方面要整治乱收费,另一方面要在税制上采用抵扣增值税来避免重复征税,这次鉴证咨询服务也走上了增值税制,将来的税制改革中一部分就是纳税服务外包,税务机关不再搞什么纳税服务了,由中介机构来搞,本来营业税率是5%,现在虽然是6%,但可以抵扣了,还是合算的。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这里的有偿应当作广义的理解,特别是“其他经济利益”一说,比如A为B咨询公司运了一批培训资料不要钱,但B公司后来又免费让A公司员工参加培训,这里面就有个经济利益的问题,我的理解是非关联方不要钱提供服务不需要征税,比如陈光标给贫穷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但是关联方不要钱提供服务必定是有利益在内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毫不犹豫的拿出核定征收的利器来。员工为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以工资形式奖赏,不涉及流转税,但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也不要交税,就有点不解了,铁道部免费把员工从北京送到海南度假就不要交税?难道说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嗯哈!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这里还是存在一个双重征税问题,境内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也要交税,而国外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则会要求境外单位扣缴相应流转税,晕,又扯上双重避税了,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说的好: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境内提供。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这一条非常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实际操作中不少国税局只看到“赠送”没看到“无偿”,一般的无偿赠送正如第九条所说的其实是有经济利益在内的,本质上不是无偿,而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这才叫无偿赠送。这种无偿赠送你还要征税岂不是杜了公益慈善的路子嘛,估计以后对老少边穷地区及突发灾害事件的捐赠不会再搞什么视同销售罗。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解读:有形动产可以获取增值税发票,所以税率高,交通运输业相当一部分是人工成本,加之对现代物流的重视,税率为11%,比农副产品还低2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由于有限的抵扣,其附加值很高,所以税率定的低一点,只有6%,现在我们国家财政收入不少,但要将财政支出政策用好用活,促进经济的发展,必然要采取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服务业作为中国由农业国而至工业国再到现代高科技转型的必由之路,税收的支持必不可少。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解读: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基本上不超过3%,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略超过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利于抑制这种落后的税制,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型,正如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其实现在不少地方税务机关都在瞎扯蛋,价格明显偏低部分进行核定,其他不低的部分就按帐面处理,不伦不类的收入既有查帐,又有核定,成本却全部是查帐,这个不能叫做核定,应当叫做关联调整,关联调整是查帐征收的属性。如果纳税人拒不接受调整,不提供资料,此时再搞核定,但核定就应当是全面的核定,不要再搞出个查帐不是查帐核定不是核定的四不象东西。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解读:一般纳税人一般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解读:注意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简易办法,而该一般纳税人的其它项目则依然是一般计税方法,一国可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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