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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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基本政策解读一、增值税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一)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应为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二、特殊规定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2.动漫企业。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⑴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⑵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一)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三)销售额扣除的规定1.允许扣除的项目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时,其扣除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③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跨期业务特殊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3年7月31日(含)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抵减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含)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四、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二)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1.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①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④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从本地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转移用途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用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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