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简介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定调2013年经济工作。与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的政治局会议不同,此次会议将“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放到了重点领域改革的首要位置,取代了“深化财税改革”的笼统说法。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征收增值税。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在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2012年年底分批扩大到北京、上海、广州、福建、浙江等9个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此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比如:陆路运输,以前是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就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一、定义不同(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营改增的背景和作用1、营改增的背景: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个有利),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3、选择部分地区及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的考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试点地区选择一、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二、上海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实行合署办公,具有各税种统一管理的优势。试点行业选择1+6行业(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4、“营改增”后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从去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短短一年时间,迅速扩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天津、湖北等地,试点地区的当地生产总值(GDP)总量已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数据显示,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已超过100万户,12个试点省市共为企业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1、“营改增”的涉及主要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概括为:一个方案、一个实施办法、两个规定和若干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一个方案,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税率、征收方式等,是此次试点的纲领性文件。一个实施办法,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两个规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前一个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解决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的政策衔接问题。后一个规定是过渡政策规定,解决的是目前营业税纳税人改成增值税纳税人后税收优惠如何延续,以及对因试点造成部分行业税负上升如何处理的问题。“营改增”涉及的主要内容“营改增”试点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A、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详见财税【2011】111-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纳入试点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等。B、纳入试点企业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17%;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除有形动产租赁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C、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规定: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也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政策衔接规定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过渡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非“营改增”试点城市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营改增”改革试点进程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作为首个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2年年底分批扩大到北京、上海、广州、福建、浙江等9个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营改增”改革试点展望根据改革部署,2013年,“营改增”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将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营改增”改革试点展望力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即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全面实行增值税,取消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