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介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介绍政策介绍2背景知识目录1政策介绍23核算规定政策介绍3第一部分背景知识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在缴纳营业税。第一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政策介绍4(一)改革目的扩大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管理效率助推产业融合促进经济发展政策介绍5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二)我国现行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1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3部分例外(建筑安装企业)4兼营及混合销售制度政策介绍6(三)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法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政策介绍7(四)行业选择1.5个行业。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政策介绍8(五)行业对照——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交通运输业(一)陆路运输(二)水路运输(三)航空运输(四)管道运输(五)装卸搬运增值税:交通运输业(一)陆路运输服务(二)水路运输服务(三)航空运输服务(四)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业)政策介绍9(六)行业对照——现代服务业营业税(一)其他服务业(二)广告业(三)交通运输业(四)其他增值税: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二)信息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四)物流辅助服务(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六)鉴证咨询服务政策介绍10第二部分政策介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地位:营改增纳税人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介绍11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结构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五章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六章税收减免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政策介绍1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政策介绍13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注点: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2.连续不超过12个月3.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应税货物与劳务、应税服务分别核算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介绍14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关注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2号)政策介绍15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政策介绍16第二章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为单位领导开车)(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介绍17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关注点:6%为税率,非简易征收中的征收率(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政策介绍18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关注点:一般纳税人3%简易征收政策介绍19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四)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政策介绍20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关注点:1.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运输费用扣税凭证(1)接受专票抵扣(2)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3)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政策介绍21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3.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三个:(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三)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政策介绍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介绍2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关注点: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差额征税政策介绍24第五章税收减免(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就业。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政策介绍25第五章税收减免(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介绍26第六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政策介绍第三部分核算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增值税差额征收的定义: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27政策介绍•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28政策介绍•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29政策介绍•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