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政策解读2012年8月30日一、相关背景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具有天然的保护税基的作用,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就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提出:“立足于普遍征收为主与特殊调节为辅,以实现增值税扩围和完善消费税为重点,优化货物劳务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按照改革规划,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行业、地域),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的归属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5%、25%),营业税属于地方税。2009年数据显示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总额的33.8%,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全面推开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如继续使用目前方法,将变得非常繁琐并税收管理效率低下,理论界认为可以在增值税共享机制下,通过重新界定分享比例并尽快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加以解决。地方政府要提前考量和预判收入基数问题和基期年份的选择确定问题。二、试点地区及试点时间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政策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13个文件(两办法、两规定、三通知、六公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也使用零税率以鼓励出口,有形动产租赁17%。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属于过渡性安排,增值税一般实行单一税率。四、改革试点的行业(一)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2013年上半年将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可能选择将交通运输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改征增值税。2015年前,将取消营业税。简称“1+6”行业具体是指:交通运输业(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含铁路运输)和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即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暂未列入)(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2.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3.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4.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5.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7.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五、增值税的计算(一)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服务),而在购入商品(或取得劳务、服务)时价值上的增加额。因此也可以说,作为增值税课征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大于购入商品(或取得劳务、服务)支付金额的差额。1、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是由物化劳动的转移(C)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两部分组成。因而,从全社会来说,全部商品的课征增值额,大体上等于全社会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即国民收入总额。2、就个别商品而言,该商品的课征增值额不等于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因为除了偶然的情况外,个别商品的价格和价值总是不一致的。3、就一件商品的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来说,它在被最终消费前的价值额(即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上的增值额之和。例如:某商品在比最终消费前的销售额为100元。假定这100元的销售额是经过以下四个环节逐步增值形成的:(1)原材料生产环节。销售额为30元,增值额30元(暂不考虑物化劳动转移的因素)。(2)产成品生产环节。销售额70元,增值额40元(即70元-30元)。(3)商品批发环节。销售额80元,增值额10元(即80元-70元)。(4)商品零售环节。销售额100元,增值额20元(即100元-80元)。这一例子表明,该商品零售环节的销售额是四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二)根据对增值额的理解,增值税也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定时期内全部商品的增值税额,与这一时期的全社会国民收入总额成一定比例。这一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2、个别商品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该商品按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来的整体税额,扣除购入商品金额中已包含的税额后的余额。如前例,商品批发单位的销售收入8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整体税额为13.6元,扣除上一环节所包含的税额11.9元,应纳税额为1.7元。3、一件商品在被最终消费前的整体税额,相当于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上的增值税税额之和。(三)增值税虽然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但在税收实务中,通常都不以理论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可能不一致,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同。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为加法和减法(略)。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税计算增值额,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销项税额),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进项税额)即“税款扣除法”凭票扣税,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被形象地称为“抵扣链条”,所谓天然地保护税基的作用也藉此得以发挥。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四)根据具体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安徽省执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后面具体介绍)的标准,规定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均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自试点实施之日即2012年10月1日起,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不含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谓连续不超过12个月是指:即从2012.10——2013.09之前的连续任何月份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则需按规定申请认定;如不申请认定则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13.09累计仍未达到500万元,则向后滚动计算2012.11——2013.10,以此类推。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虽未达到500万元(不含税),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和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一般计税方法与原营业税计算的区别例: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该纳税人2012年10月应纳税额是多少?该纳税人2012年10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如按原营业税计算:(111-50)×3%=1.83万元。对某一特定时期而言,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可能会上升,因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和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指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17%、11%、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简易计税方法与原营业税计算的差别营业税是价内税,销售额中包含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销售额×税率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需要用前述公式换算。因此,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肯定下降。增值税的价外征收率3%换算为价内则为3%÷﹙1+3%﹚≈2.91%。比如某企业年销售额为100000元,如果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