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一、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二、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三、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管理一、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二、作用:—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促进经济调整的作用—促进对外开放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三、基本政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类别1、税基式减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2、税额式减免一、税基式减免(一)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即应税劳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就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征税。起征点的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收入低微的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如下: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二)扣除项目(差额征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将承揽的铁路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二、建筑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意: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如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注意:不得扣除支付给他人的运输、保险、设计等费用。[例]A公司为有建筑资质的企业,2013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将承接C公司造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部分分包给B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另支付工程设计费20万元,保险费50万元。部分转包给某个人G施工,结算价款50万元;(2)将承接D公司造价为2000万元的工程,全部转包给E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500万元;(3)将承接F公司造价为3000万元的工程,部分分包给B公司,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B公司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E公司,支付价款80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A、B、C公司及G如何确认营业额?A公司营业额=5000-1000+2000+3000-1000=8000万元B公司营业额=1000+1000-800=1200万元E公司营业额=1500+800=2300万元G营业额=50万元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例】A建筑公司,2012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与B公司签订甲工程,为土建工程,收取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劳务费600万元、材料费300万元、外购设备100万元;B公司为工程提供材料价值300万元,设备价值500万元。(2)与C公司签订乙工程,为装饰工程,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其中材料款40万元、劳务费60万元;另D公司提供材料价值100万元。A公司2012年营业额如何计算?解:A公司营业额=1000+300+100=1400三、金融保险业(一)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相减后出现正负差的,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1.股票转让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4)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2.债券转让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例】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12年8月购入A债券购入价50万元,B债券购入价80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万元;当月又将债券全部卖出,A债券售出价55万元,B债券售出价78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3万元。试问:该金融企业营业额为多少?营业额=(55-50)+(78-80)=3万元(二)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三)融资租赁业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四、服务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或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纳税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意: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五、转让无形资产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六、销售不动产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转移人)将购置或抵债得来的不动产通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营业税应税行为方式转移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再销售这些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受让人销售上述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受让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转移人购置该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受让人必须将不动产原购入凭证的复印件、不动产转移的合同及批文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工程。二、税额式减免的项目和范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改革与发展保障民生扶持三农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号)2、公租房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财税【2010】88号,2010年9月27日)3、住房租赁市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号)(4)个人住房转让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