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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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要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请大家思考一、河南省B软件咨询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咨询服务收入100万元,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产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二、河南省A软件公司于201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软件咨询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咨询服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三、河南省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1、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00万元,合计48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2、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5万元,合计57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3、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四、某个体工商户,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2014年5月偶然发生一笔应税服务业务收入51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五、某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发生如下业务,(一)1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50万(二)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0万(三)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60万(二)4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40万(三)5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60万请问其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基本规定.doc豫国税公告2013年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起草背景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届时能顺利开具发票正常开展业务,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需提前开展。主要内容一、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换算及起止时间。二、应申请及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三、试点实施前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5号公告执行期限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一、对象二、认定及不认定范围三、试点实施前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四、办理时限对象一、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明确公告的适用对象认定及不认定范围一、必须认定的二、可以认定的三、不能认定的四、可以不认定的必须认定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必须认定总局2013年第28号公告:1、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必须认定豫国税2013年第5号公告: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必须认定豫国税2013年第5号公告: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必须认定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可以认定的28号公告: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7号文: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可以认定的豫国税公告2013年第5号: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能认定的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暂行条例: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能认定的22号令: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可以不认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不认定的22号令: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不认定的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豫国税公告5号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属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500万财税〔2013〕37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计算期限:2012.6-2013.5豫国税公告第三条豫国税公告5号第三条本次我省认定工作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计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亦应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计算方式处理。表达三层意思1、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标的要认定2、对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销售额未达标的,如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达标,也要认定;3、如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达标,因本文自2013年8月1日失效,则直接按总局22号令要求办理认定。差额征税的营业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免税销售额---22号令。差额征税的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混业经营28号公告第七条、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核算要求37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混业经营大家思考?个体工商户混业经营?程序先通知后确认,根据确认情况酌情处理(一)确认缴纳营业税期间的收入(二)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时限参考22号令要求一、不符合可以不认定要求的,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参考22号令要求二、未达标申请认定,按22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请大家思考一、混业经营、兼营、混合销售的区别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有什么区别三、超标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吗重要变化混业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要变化混业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要变化兼营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重要变化混合销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的区别区别之一认定标准不同,即销售额不同区别之二辅导期政策不同区别之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范围不同区别之四程序略有不同贰、营改增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一、个人转让著作权申请资料参考:1.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件;3.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营改增”优惠政策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注意事项:1.个人是指“个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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