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前言:“营改增”8月1日全国推开,政策有何变动?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第一讲营改增整合出新“新”在哪里?一、第一“新”:试点范围扩至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8月1日起将扩至全国范围。未纳入试点地区不需要再单独申请了。从此再无“税收洼地”之说。从此再无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之别。二、第二“新”: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纳入试点,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征税。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3.服务业(部分)4.文化体育业(文化业)1.交通运输业,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三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增值税。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即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已经是直接面向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供服务。这不仅对振兴文化产业意义重大,还可以为今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问:营改增前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提示: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三、第三“新”: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个“惊喜”,此举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起到一定的降低税负效果。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问题:购入自用—不可抵—租入—可抵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意味着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注意:也有不能抵扣的时候——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四、第四“新”:一个办法+三个规定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自2012年11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以财税文号发布了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共有8个文件有效。由于试点政策散布在多个文件中,增加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为了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通知整合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现有6个文件中的政策,形成了4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因此,请全国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前两期的试点企业注意,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内容涉及暂时无需调整的另外两个文件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五、第五“新”: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扣除部分费用金额此前下发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此规定既涉及原营业税政策,又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问题:财税[2003]16号中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是什么内容呢?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作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被压缩有什么影响呢?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征税,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影响较大。六、第六“新”: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进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引申:农产品都可以抵扣13%吗?【案例】A油品加工企业2009年10月计划以3700元/吨的价格采购大豆100万吨,其既可以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进货,又可以直接从农民个人以及农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