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第四节报批类增值税优惠第五节增值税起征点第一节概述一、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间:2012年12月1日第一节概述三、税收优惠方式: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具体形式的不同,目前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2种方式。(一)直接减免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属即办事项;特点:征前减免,进项不得抵扣,不得开具专票;(二)即征即退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属流转事项。特点:在税务环节先征后退,可以开具专票,并按规定计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第一节概述四、立法思路:(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第一节概述五、具体项目:十三项直接减免税+三项即征即退+起征点其中: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第一节概述(一)直接减免税项目: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第一节概述(一)直接减免税项目: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第一节概述(一)直接减免税项目:10.随军家属就业。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第一节概述(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节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备案)。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第二节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第二节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一、政策执行时间: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2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2年12月1日;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二、办理流程:(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二、办理流程:(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五)备案结果处理。1.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管理部门归档;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二、办理流程:2.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三、流程图:纳税人申请备案办税服务厅受理并登记备案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是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否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四、表证单书:(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五、具体规程:(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申请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申请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申请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申请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