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培训(PPT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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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本次培训内容一、“营改增”背景简介1.1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5080120140∑流转额:390∑增值额:140重复250原材料产成品批发零售+50+30+40+20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思考:1、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增值额)2、销售收入金额与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一致吗?(不一致,增值税为价外税,要向客户收取销项税额,中间环节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3、实务中怎样实现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2增值税与营业税区别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实行价内税。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实行价外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基本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服务业内部专业化管理。计税基础不同营业额=收入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增值税下确认的收入(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中包括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可抵成本费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税率(进项税“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税率一般较低(3%、5%等)高(17%、13%、11%、6%)发票开具不区分普票、专票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征管特点简单、易行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1.3为何营改增?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如,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2012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对上海65家物流企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据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在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实施结构性减税要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形成长期制度安排。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措施,将更加凸显减税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激励、引导作用。改革必要性改革意义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全国范围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营改增扩围路线:1.4.1营改增路线图1.4.2“营改增”进程2012年1月2012年2013年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试点情况达到预期效果。新增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11月1日;天津、浙江(含宁波)、湖北12月1日。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并将广播影视业纳入试点范围。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11月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总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海试点同时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试点方案》“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1.5营改增的影响对营改增企业自身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特点,有利于企业内部专业化运营管理;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一步完整,原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增加,增值税税负降低了,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二、“营改增”政策介绍2.1政策介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国境内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受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2.2政策介绍---税率与征收率有形动产租赁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特殊物品:图书、自来水天然气等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服务17%13%6%11%0%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2.3政策介绍---纳税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80万(商业企业),生产企业(50万)年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80万(商业企业),生产企业(50万)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开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其适用税率(17%、13%、1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判断方法:在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中“资格认定”栏内戳记“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不能抵扣;•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时可请税务机关代开2.4政策介绍---计税方式•适应于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适应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简易征收率)×简易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例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自来水企业金融企业生活服务企业……制造销售企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2.5政策介绍---销售额销售额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垫运输费用2.6政策介绍-销项税销项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采用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营业额÷(1+税率)•销项税=销售额×税率举例:向客户提供应税服务收到100元款项。确认收入=100/(1+6%)=94.34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4.34*6%=5.662.7政策介绍-进项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抵扣基本原则: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接受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营改增”涉税业务分析3.1涉税业务分析---兼营、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兼营: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兼营混业经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混业经营混合销售三、“营改增”涉税业务分析3.2销项业务分析3.2.1异地劳务如何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试点实施办法》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2销项业务分析•折扣销售销售折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折扣折让时点处理方式未开具专用发票前发生折扣折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已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的折扣折让取得客户主管税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3.2.2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3.2销项业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2.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废品废料怎么计算增值税?三、“营改增”涉税业务分析3.3进项业务分析3.3进项业务分析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按用途划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生活性服务业,(邮电通信业与铁路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被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公司购进存货、固定资产及应税服务如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即发生左边所列事项时,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兼营应税项目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能够划分,分别抵扣或不抵扣不能划分的,按比例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3.3.2进项转出业务3.3进项业务分析营改增之前(2013年7月31日前)可抵扣运费凭据:(抵扣率: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铁路运输货票航空运输结算单据管道运输结算单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要点:单独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承运车辆号码等项目必需填写齐全,否则不得抵扣增值税税款。取得运输费用付款方向不一致、未付款的货物运输发票。营改增之后(2013年8月1日后)可抵扣运费凭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运输货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要点:税率:11%,代开:3%其他:同一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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