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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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9日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AB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留抵挂账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挂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其他纳税人: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填写“0”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填写“0”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填写“0”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某市A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4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6年5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如何填写申报表?案例一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500000*100%=40%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200000*40%=80000<第13栏本年累计100000500000-300000-80000=120000100000-80000=20000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A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2016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59万并开具了普通发票。该笔旅游收入包含了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21万元、餐饮费10万元、交通费12万元、门票费10万元。该纳税人在本月没有其他业务。不考虑上期留抵。如何填写申报表?案例二差额征税纳税申报(以旅游业为例)政策依据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提供旅游服务的,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报表填写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21+10+12+10=53万元。在2016年6月征期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时,根据5月份取得的旅游收入159万以及发生的可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所属行业的税率,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一)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与填报(二)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计算与填报应用取得的含税收入159万元减去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3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应为159-53=106万元。不含税销售额=(159-21-10-12-10)÷1.06=106÷1.06=100万元,销项税额=100×0.06=6万元。(三)差额开具专用发票A企业当月取得的159万元收入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53万元。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与填报与示例一致,即附列资料(三)的填报一致。主要区别在于附列资料(一)的填报方式。由于此笔业务是通过系统差额征税的功能开具的发票,通过录入含税销售额159万(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53万,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159-53)÷1.06×0.06=6万元,不含税金额应为159-6=153万,税率用***代替。该张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与税额之间不存在税率的勾稽关系,因此应通过本月“合计销售额”与“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的差去计算得出本期应填写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与“销项税”。在本例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与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合计为0。海口众合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与太阳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太阳工程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众合劳务派遣公司代太阳工程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6年5月份,众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53.55万元,并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代用太阳工程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23.1万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8.9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0.5万元。众合劳务派遣公司本月购进一批办公家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万元,税额0.51万元。且本月已经认证相符。如何填写申报表?案例三劳务派遣服务纳税申报政策依据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报表填写一般计税方法若众合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不含税销售额=535500÷(1+6%)=505188.68元销项税额=505188.68×6%=30311.32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00元本期应纳税额=30311.32-5100=25211.32元将本期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30000和税额510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以及“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列次。同时,将30000填入第12栏“金额”,将5100填入第12栏“税额”。将本期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30000及税额5100分别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栏“金额”和“税额”。简易计税方法若众合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3.55-23.1-18.9-10.5)÷(1+5%)=1万元应纳税额=1×5%=0.05万元将本期销售情况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AB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三季度发生如下业务:1.提供设计服务,取得设计费收入206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咨询费收入10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提供摄影服务,取得摄影费收入5150元,未开具发票;4.提供家用电器维修劳务,取得维修费30900元,开具普通发票;5.出售取得的工厂厂房,取得含税收入525万元,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不动产取得时的购置原价为420万元。6.将已使用过的旧生产设备一台出售,取得收入10300元;7.零售电子配件,取得收入92700元,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零售蔬菜,取得收入10000元。案例四小规模纳税人(非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政策依据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报表填写计税依据的计算提供设计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20600÷(1+3%)=20000元;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103000÷(1+3%)=100000元;提供摄影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收入)=5150÷(1+3%)=5000元;提供家用电器维修劳务的不含税销售(开具普通发票)=30900÷(1+3%)=30000元;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全额代开专用发票)=5250000-4200000=1050000元;销售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050000÷(1+5%)=1000000元;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收入)=10300÷(1+3%)=10000元;零售电子配件的不含税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92700÷(1+3%)=90000元;零售蔬菜的销售额(未开票收入)=10000元。综上所得:该纳税人本期“货物及劳务”列次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30000+90000=120000元;该纳税人本期“货物及劳务”列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该纳税人本期“货物及劳务”列次免税销售额=10000元;该纳税人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20000+100000+5000=125000元;该纳税人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计税依据的计算税款的计算本期“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120000×3%+10000×3%=3900元;本期“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减征额=10000×(3%-2%)=100元;本期“货物及劳务”免税额=10000×3%=300元;本期“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合计=3900-100=3800元;本期“货物及劳务”预缴税额=90000×3%=2700元;本期“货物及劳务”应补(退)税额=3800-2700=1100元。(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2%,但在申报表填写时需要使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分步实现。)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税额=125000×3%+1000000×5%=53750元;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税额合计=53750元;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缴税额=20000×3%+1000000×5%=50600元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补(退)税额=53750-50600=3150元。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自制的包装食品,价税合计销售额5.1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15/(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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