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福建省税务干部学院范云清13950792561fyq3086@163.com行政强制法概述行政强制法与征管法的法律属性适用规则: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行政强制措施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对税收执法的影响行政强制执行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性质,能否减免,强制执行的时间问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历经十二年、五次审议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行政强制法》(6月30日)《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法律地位立法目的不是授予更多的行政强制权,而是控制和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行使。法律地位行政强制在行政法中的作用与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应当慎用行政强制,避免激化矛盾。(第五条)在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中居于一般法的核心地位。《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围主要规范两大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围突发事件中的强制措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金融规制中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适当原则(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和《征管法》的法律属性问题法律层级《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两者均为普通法律。适用问题适用规则: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期限《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强制措施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范围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措施:37条(简易保全)38条(期前保全)55条(期后保全)。问题探讨责令行政相对人将产权证件交由税务机关保管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过户手续《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调帐检查”的性质税务机关通过调取纳税人帐薄、凭证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获取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证据,该“调账行为”采取暂扣税务行政相对人帐薄、凭证,是否属于为防止证据损毁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问题探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循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的程序查封、扣押《征管法》37条适用情形、财产范围、手段、程序要求: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告知程序、听取陈述申辩、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法》第18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冻结不是普遍性授权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要求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期限、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与税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方式执行罚间接强制代履行直接强制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名称——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之三加处罚款;代执行:指相对人不履行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由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强制执行方法。代执行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第三人、义务人。间接强制税款滞纳金性质《行政强制法》第45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研讨《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款滞纳金从税款缴纳期满计算,不依赖税务机关的“决定”行为,似乎更具有“税款孳息”性质。《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以“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为前提,属于执行罚。若税款滞纳金定位“孳息”性质,不应受《强制法》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限制。若定位“执行罚”则应受上述限额限制。《税收征管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加收不得超过少缴、未缴税款的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税收征管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滞纳金中止计算:(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所查补的税款…;(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的…第六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加收滞纳金:(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纳税人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款的;(三)经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四)可不予加收的其他情形。滞纳金的减免《立法法》第85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执行顺序【思维顺序】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递进关系如果还有新的、比使用直接强制更好的手段,也可以优先考虑适用。直接强制应该是、也只能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直接强制概念——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身体或财产加以物理上实力,以实现义务已予履行同一状态的强制措施。分类对人身强制对财产强制构建强制执行程序的两个基本原则“随机应变之原则”尽量发挥心理强制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问题:本条是否适用于已经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纳税人?决定书中已有限期内容,是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