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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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资产重组营业税获重大利好作者:钟斐樊剑英日期:2011-10-27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的征税问题在公告下发前,整体产权转让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分立主要依据是《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等,以上文件内容分散,且是对个案涉税事项的批复,其精神实质很难理解,实务中很难操作。公告对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的征税问题给予了明确。该政策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重组税收负担,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所规定的“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为更多企业资产重组打开了方便之门。企业资产重组的含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在《公司法》中,对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理解。而资产收购,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财税[2009]59号给出的定义是,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五条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也就是说,实质经营性资产应该是一组能够独立、连续的产生经济利益的资产组合,比如分公司的整体资产。按照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重组是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那么,资产收购业务涉及资产交易,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交易,受让企业为获得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经营控制权而发生的资产交易,是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涉及产权变更的,则又涉及法律结构的交易。有区别的是,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资产收购与普通资产交易没有本质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而增值税、营业税处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及近期发布的51号公告又有新的涵义。资产重组营业税规定在51号公告中资产收购作为企业重组的一部分,并未如企业所得税一样有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而是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表达口径一致。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即13号公告和51号公告结合来看,可以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从新政策规定中可以明确:企业重组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其实质当属于股权转让。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虽然不属于股权转让,但排除在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外,比如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必然涉及到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一并分立。一个企业将一个核算单位转让出去,也存在同样问题,例如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先后在广东、山东、安徽等地成立了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品油管道运营管理工作,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拟将上述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规定:“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将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属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也称之为“产权整体转让”。还有公司部分产权置换的行为,以部分资产划转其他企业换取股权,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所规定:“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先后将鞍钢第一炼铁厂、鞍钢大型轧钢厂、鞍钢第一初轧厂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划转给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调整属于企业重组改制,资产重新划分,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51号公告和13号公告与之前规定相比有重大突破和利好。但如果只是实物资产的转移,则不符合不征税规定,这种转让行为理解为普通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照章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照章征收营业税。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资产重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比如“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产重组是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因此,资产重组在会计处理中转让企业转让所得属于利得而非收入。资产重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应区分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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