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纳税筹划的3+1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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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纳税筹划的“3+1”功能经过对多年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把企业纳税筹划的功能归结为“3+1”。“3”包括消除重复纳税、减轻高额税负和用足优惠政策三项功能,也是为企业起到“立竿见影”筹划效果的功能;“1”即为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也是保证企业“长治久安”的功能。我们分别用实际案例来解说这些功能。先说“3”。(1)消除重复纳税从国际来看,大家都反对重复纳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也都在修改、完善税收政策消除重复纳税,但问题是,经营现实中总是存在重复纳税。比如在我国,就存在重复纳税的死角。归结其原因有二:一是一些企业由于交易方式存在问题,税就交重了;二是国家税收政策确实导致了重复纳税,例如,自然人股东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税后税,显然是重复纳税。纳税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消除或减轻类似的重复纳税,试举两例来解决上述两类问题。1)运用三方合同消除重复纳税这是我们给某建筑设计单位做的一个案例,筹划效果是:消除60%的重复纳税。这个单位除了绘图,还搞些工程建设,也有承接一栋大楼,免费赠送图纸的业务。我们给这个单位做财务咨询时,曾下到业务部门访谈,就发现一个让他们也纳闷的问题:他们承建一个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锅炉价格600万元。他们的实际收入是400万元,但要按1000万元纳税,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3%=30万元这600万元的锅炉款显然是重复纳税,但他们的合同是100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就应该如此重复纳税。我就问他们:“这锅炉你们中间赚钱不?”“不赚。都是市场明白价,我们不能这样赚甲方的钱。”“既然不赚,你们这个合同签得就有问题。”2我们修改了他们的交易模式:签订三方合同,他们这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则他们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00万元×3%=12万元在锅炉厂缴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税负由30万元降低到12万元,降低率为60%,实属可观。需要交代的是: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和税率计算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收取价款,就不涉及税收。但现实中由于存在工程项目“转手”等现象,一些企业存在代收款项,这就产生了重复纳税。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就是减少款项的周转。消除了代收款项,也就消除了重复纳税。2)精算奖金和分红能减轻重复纳税这是我们给外地某一民营企业做的咨询项目,筹划效果是:减轻20%以上的重复纳税。税后利润给自然人分红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变,企业就应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但我们如果把账算清楚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重复纳税。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起征点扣除;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这里边就有一个纳税均衡点: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的麻烦在于:奖金与工资要按月合并纳税,各个企业的工资水平又有差别,就是一个企业的不同股东的工资也有差别,所以这个均衡点每个人是不一样的;奖金可以在税前列支,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若是分红就生产不了抵税作用。这又是一个要考虑的比较因素。3我们曾给外地一家民营企业做过一个咨询项目。这个企业的基本情况是:有七个股东,全部是私人股份,董事长是大股东;在企业就职的股东们每月拿一份工资,没有奖金,但享受年终分红。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比如让领钱的股东拿发票来冲分红款逃税等)。这个企业还有上市的雄心壮志,但就这个财务状况显然不够格。老板也有担忧,但治理无从下手。后来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咨询建议:要消除税收风险,就必须停止股东们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建议股东们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奖金的待遇,把部分分红转化为奖金(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奖金可以进税前,对企业更有利);为了与企业全年效益挂钩,奖金可以先提取不发放,年终统一核算后再确定实际发放额。按照我们的建议,这个企业在消除税收风险的同时,也减轻了20%多的重复纳税,可谓一举两得。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风险。(2)减轻高额税负造成企业高额税负的原因大致也有两个:一是因为企业不熟悉税法,把不该交纳的税糊涂地交了,造成的高额税负;二是因为企业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混合在一起,不加区别,把本来适用低税率的业务按高税率纳税了,也造成了高额税负。纳税筹划的第二个功能就是减轻高额税负,试举两例:1)分别签定租赁合同减轻高额税负这是我们给某国有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减轻35.29%的高额税负。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出租宾馆、门面房等,都和房屋有关。涉及房屋出租,就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这些出租内容又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如果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签在一张租赁合同上,那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很多企业的税负,就是这么糊涂地高上去的。4我们接触的某一国有企业,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2000万元,然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乙方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一年2000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按照这个将厂房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的合同,甲方要缴纳的房产税为2000万元乘以12%,即240万元房产税;缴纳营业税为2000万元乘以5%,即100万元,合计为340万元。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交纳了12%的房产税。这有点冤。出租工厂的第一年,这个企业老老实实(因为不知道冤)地交纳了340万元的税款。但在第二年——找我们咨询之后,他们的出租合同就“相见恨晚”地改变了:把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以每年1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0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000万元,但最终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随之发生明显改变:甲方出租厂房缴纳的房产税为1000万元乘以12%,即120万元;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缴纳的100万元营业税不变。这样甲方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对于征收的特殊税种,我们在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把不涉及该特殊税种的内容分开,就能减轻税负。很多企业,例如出租厂房的、出租宾馆的、出租门面房的,因听了我们的课、看了我们的书,或找我们做咨询,都如此分签了租赁合同,且受益非浅。2)业务分开经营减轻高额税负这是我们给北京某民营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让公司减轻40.94%的税负。业务分开经营,就是把适用低税率的业务从高税率业务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公司,按适应的低税率纳税,从而减轻高额税负。5我们曾给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做过类似咨询。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电子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销售电子设备的收入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本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与销售电子设备裹在了一起,属于混合销售,也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做咨询的那年,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全年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当年公司的纳税总额为186.24万元,具体如下:销售电子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2000万元×17%—270万元=340万元—270万元=7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800万元÷(1+17%)×17%—0=116.24万元这个公司仅增值税的税负就达到7%(纳税额÷收入额)。这种纳税负担明显过重。我们的咨询建议是:把适用5%的低税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分离出来,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的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使服务收入真正享受到5%的营业税税率。我们用当年的数字做了一个测算,减轻税负如下: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万元×17%—270万元=70万元新成立的技术咨询公司缴纳交营业税为:800万元×5%=40万元两个公司总体纳税110万元,减轻税负76.24万元(186.24万元—11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40.94%。这个效益有时是经营活动也难以达到的。(3)用足优惠政策一些企业不知道“用足优惠政策”、合法获得税收效益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一些企业(小型民营企业居多)压根就不知道国家有哪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根本不关心国家的税收政策;二是一些企业知道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但不清楚如何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法获利。于是,6为了少交税,一些企业就选择了胡来,用违法乱纪的方式冒险偷逃国家的税款,很多企业因此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而这些风险随着国家监管的完善,迟早会爆发。我们认为,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仅要应用,而且应该用足,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节约纳税成本,合法地为企业、为员工谋福利。纳税筹划第三个实用的功能就是引导企业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试举两个经手的案例:1)年终奖发整数就用足了[2005]9号文件这是我们给某央企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整体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必须引起企业足够的注意。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某企业要发年终奖,有的员工很高,个人所得税也“让人哆嗦”。企业就咨询我们,目的也很直白:少交税。我就让他们拿来一张白纸,在纸上边划边讲解:张某获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获得年终奖6001元。两人的适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张某应纳税额=6000元×5%=300元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李某应纳税额=6001元×10%-25元=575.1元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再例如,张某获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获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适用税率为5%),7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进位成1分钱,这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他们的财务人员高兴地说:是不是发整数?我说:对!是发适合各档税率的整数。也就是注意临界点,就用足了税收优惠政策。后来,这个企业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依据目前我们的国情,积极主动纳税的企业不多,都想尽量地少交税。但关键是少交的方式要合法,不然就要承担税收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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