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和行为税筹划财产税和行为税筹划1、房产税、车船税、2、土地使用税、印花税。3、契税、车辆购置税、一、房产税1、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2、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征收。3、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自用房产,以房产计税价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依据。房产原值指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2)从租计征。出租的房产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根据当地同类房租水平,确定标准租金。租赁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内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房产投资,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房产余值纳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房产余值纳税。房屋原值的扣除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4、计算自用房产应纳税=计税余值×1.2%出租房产应纳税=租金收入×12%[案例]大华公司2006年1月1日“固定资产”明细账中,房产原值为2500万元。2月份,企业将原值100万元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每年收取租金12万元;3月份,房产无变化。当地政府规定,计税余值扣除比例20%。计算本季度房产税.没有出租业务时,按房产余值计算1月份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月交房产税=2500×(1-20%)×1.2%÷12=2万按房产余值计算2月份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月交房产税=(2500-100)×(1-20%)×1.2%÷12=1.92(万元)按租金收入计算2月份出租房产房产税:月应交房产税=12×12%/12=0.12(万元)本季度房产税合计=2+(1.92+0.12)×2=6.08万元5、优惠政策免缴房产主要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自有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其他房产有: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屋大修期间;地下人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二、车船税纳税人:在境内使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按“辆”计税;货车、挂车和其他车辆按“整备质量吨”计税;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税;游艇按“艇身长度米”计税。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和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6)地方政府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土地使用税1、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税4、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为大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50万,为中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为小城市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土地使用税。5、免税法定免缴: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⑵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⑷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⑸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⑹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自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⑻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免土地使用税;⑼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免税的有:⑴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⑵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⑶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⑷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⑸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6、计算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全年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率[案例]某工厂实际占用土地40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办的托儿所用地200平方米,企业自办医院用地2000平方米。该厂位于北京市四级地段,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12元/平方米。计算该厂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定,企业自办托儿所、医院占用的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额=(40000-200-2000)×12=453600(元)四、印花税1、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以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2、纳税人立合同人:经济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立帐簿人:建立营业帐簿的纳税人;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纳税人;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印花税3、征税范围⑴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堪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⑵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5项。⑶营业帐簿:包括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⑷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印花税4、税率比例税率:1‰,0.5‰,0.3‰,0.05‰1‰税率: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B股05,1,24日1‰,07,5,30日3‰,08,4,24日1‰,08,9,19日,单向收税)。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堪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税率为0.5‰;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0.3‰;借款合同,税率为0.05‰;印花税定额税率: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采用定额税率每件5元。5、计算应纳印花税=计税金额×税率或应纳印花税=凭证数量×单位税额同一凭证记载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的事项,分别载有金额的,分别计税,合计贴花;未分别载有金额的,从高计税。6.免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7)农牧业保险合同。(8)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特殊运输凭证。五、契税1、概念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征税对象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⑵土地使用权转让。⑶房屋买卖:以房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⑷房屋赠与⑸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3、纳税人、税率纳税人:买卖契约的买者;房产典当的受典人;房产赠与的受赠人。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天,发生纳税义务.自纳税义务发生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率幅度3%-5%。具体执行税率,由省级政府规定。契税4、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依据补交契税。(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5、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以上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经外交部确认,依法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1)公司制改造。整体改建为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企业改制成公司,国有企业在新公司占股份超50%的,新设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股权重组。单位和个人承受企业的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企业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5)企业出售。买受人安置原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6)企业注销、破产。债权人承受,以抵偿债务,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凡安置原30%以上职工,减半契税;全部安置原职工,免征契税。(7)企业改制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拨,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无偿划拨,不征收契税。(8)公司制企业重组,以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不征收契税。契税其他特殊优惠:(1)承受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征契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不征契税.(2)继承土地、房屋。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承受征契税。(3)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