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理论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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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稅理論與制度〈前言〉整個人類經濟生活的演變,與租稅結構的變化,通常分成三個時期:1.早期:(封建社會)生活型態=農業=財產稅在農業時代人們主要維生的來源為食物,且食物為整個生活的重心。而食物皆來自於土地,故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之下,要衡量一個人或家庭其經濟能力的高低,就要視其擁有土地的多寡,甚至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故早期的政府,基於財政上的需求,亦須靠人民的稅收來融通;讓經濟能力高的人多負擔一點租稅,於是便對土地、房屋加以課稅,此亦即財產稅的雛型,性質上屬個別財產稅。2.中期:工商業發達=消費稅隨著轉型成工商業後,人們逐漸持有的資產ex:馬車、車輛、船等,亦即不動產之外的一些個人財產,其重要性逐漸增加。因此,個別財產稅慢慢演變成一般財產稅。課征範圍除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外,更擴大至其他個人財產。而在工商業逐漸發達後,商品交易、買賣活動熱絡,於是便掌握一些特定商品之銷售來課徵,此時政府財源演變成以消費稅為主要的稅收來源。故從整體國家租稅結構演變來看,由農業時期的財產稅,轉變成工商業時期之消費稅為主。3.後期:國民所得水準提高=所得稅到了經濟發展的後期(經濟活動更加熱絡),一般國民所得水準提高,故此時整個國家之租稅結構轉以所得稅為主,台灣租稅結構的演變亦是如此。《P.S》目前我國租稅制度中屬財產稅性質之稅目如下:(一)土地稅:田賦(靜態稅):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雖已規定地價,但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在平時按「賦額」定期課征之財產稅。目前為體恤農民生活予以停征。地價稅(靜態稅):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平時按地價總額定期課征之財產稅。土地增值稅(動態稅):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移轉發生增益時,按土地增益額所課征的一種「資本增益稅」(capitalgaintax)。本來這種增益就是所得,可以列入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然而我國為了實現國父遺教「漲價歸公」的社會公平正義理想,乃在憲法中明定當土地發生增值時,應漲價歸公,所以對土地增值明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征所得稅。故土地增值稅乃成為所得稅之分離課稅。另外,土地交易除有土地增值稅外,如屬未規定地價之土地,依法應課征契稅,目前台灣地區已全面規定地價。如有土地出售,實際上已無課征契稅之可能,不過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房屋)仍有契稅之負擔。因此土地發生之稅負只有兩種情形:1.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之地價稅。2.土地移轉時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稅,須課遺產稅。(二)房屋稅(三)契稅:對因不動產移轉時而取得不動產權利者,按契價所課征之財產稅。2(四)使用牌照稅(五)遺產與贈與稅(六)證券交易稅(七)期貨交易稅(八)工程受益費(準財產稅)《P.S》現行財產稅之稅收歸屬於地方,為地方政府重要之稅收來源。壹、財產稅之意義:一、簡言之,財產稅係以「財產」作為稅基所課徵之租稅,針對財產〝所有、使用或移轉之事實〞所課征之租稅。通常其稅收歸屬地方政府,以支應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勞務所需經費。二、Aarron下的定義:所謂財產稅乃是對於目前財產之所有,按其價值定期課征之租稅,它是課征於土地(包括自然資源、地下礦藏、地上的森林)、建築物(房屋)機器設備、耐久性消費財(ex:汽車)、非耐久性消費財(ex:衣服)、企業存貨、有價證券、現金、等等………。三、(淨)財富稅:1.(net)wealthtax亦稱〝概括性財產稅〞(Comprehensivepropertytax),在性質上屬對人稅,為財產稅之一種,是對一個人在某個時點所擁有之淨資產價值加以課征的租稅。2.淨資產價值=各種資產價值的總額-負債後之餘額3.本質上屬對人稅之性質,(累進稅制之下)符合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但由於現階段財產稅屬於地方稅,若要實行概括性財產稅,基於稅務行政上的困難,就須由中央來執行徵收,因其須加總各項資產,地方政府無法辦到。貳、財產稅之稅基(TaxBase):一、財產乃為一個人在某一特定時點所累積的資產總價值,屬存量(stock)之概念,不同於所得&消費是為流量(flow)之概念。*流量與時間之區間有關,因為所得&消費只有在某一段時間內來談才有意義。例如,如果說某甲有所得10萬元,這是無意義的。*存量與時間之區間無關,它是指某一特定時點上的數量,而非某一段時間內的數量。二、《徐育珠~財政學》財產or財富是來自於過去的saving以及贈與或繼承之收入。一個人如果過去沒有saving,也沒有機會接受任何人的贈與和繼承任何人的財產,他將不會累積任何的財富,想要累積財富就須把每一年所賺的所得之中一部分節省下來,不要全用於消費。三、一般而言,財產依其性質分為兩大類:1.動產:(個人財產)PersonalProperty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具有移動性ex:車輛、機器設備、存貨與傢俱等。2.不動產:RealProperty不能移動性、具體性。ex:土地、建築物。3.其分類如下:3不動產動產土地1.農業用地有形1.機器設備2.住宅用地2.企業存貨3.商業用地3.傢俱4.工業用地4.車輛5.森林地5.衣著6.空地(荒廢、不使用)6.古董、珠寶7.其他建築物1.農舍無形1.政府公債2.住宅2.銀行存款3.商業大樓3.股票、其他有價證券(公司債券)4.工廠、廠房4.人力資本(從事教育投資所獲得5..5.其他地上改良物(籬笆、棚架)各種技能)4.財產稅具有如下特性:a.對「存量」課稅b.大多針對不動產課稅c.從價課稅d.屬地方稅四、計算稅額之方式:財產稅其計算稅額之方式,係按照財產價值及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而非根據財產之某種數量單位(ex:面積)來計算。也就是說財產稅是屬從價稅,而非從量稅。既然係屬從價課征,當然課稅時必須先確定其財產價值。一般來說,確認財產價值時,不動產因其無活絡之市場交易,故較動產難估算,而且不可能任由財產所有人來自行申報,因其可能為了要少繳納稅金,低報財產之價值,所以仍須由政府對於不動產來進行估價的工作。另外由於動產不易查稽(易隱密),所以實際上財產稅大多掌握不動產課征,而對不動產從價課征時,須對不動產進行評價的工作。五、現行我國財產稅,主要亦針對不動產課征,(Ex:地價稅、房屋稅);但是在財產稅的稅基方面並不限於不動產,也部份課及動產,例如:遺產贈與稅。在西方:房屋與土地是合併在一起課征的。如美國之房地產稅。在台灣則是:房屋與土地分別課征→土地:平時→地價稅一般移轉→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移轉→遺產稅因贈與而移轉→既課贈與稅也課土增稅→房屋:平時→房屋稅一般移轉→契稅因繼承而移轉→遺產稅因贈與而移轉→既課贈與稅也課契稅六、我國現行稅務行政針對不動產之評價,面臨到相當的困難;因不動產之價值經常不斷的在變化,但不經常在市場上買賣,因此要決定不動產之課稅稅基(評估價值)相當困難,且評估其價值時,常流於主觀判斷,缺乏科學化&專業化來公平判斷,這也是財產稅課征時不可避免的主要缺失!參、目前財產稅之課征理由:一、課征理由:參考(徐育珠Ch20-1)41.矯正目前所得稅的某些缺點:財產稅之課征可以矯正目前所得稅的某些缺點,雖現今所得稅已成為租稅結構中的主流,且較消費和財產稅公平、效率,但仍有許多缺失,財產稅之課征可防止某些缺失之發生。(1)CapitalGain之課稅問題資本增益:是指一個人持有一項資產,在持有一段時間後,該項資產貨幣價值增加的Ex:買台積電股票每股85元,在持有數天後,假設漲到90元;而90元與85元之間的差額5元,就是資本增益;因為股票是一項資產,所以在持有一段時間,其價值的增加便是一項資本增益。而土地價值的增加也是一項資本增益,而資本增益,又可根據所持有的資產是否加以出售,而分成已實現之資本增益與未實現之資本增益,如上所賣出而獲得之5元即已實現之資本增益,若未賣出則為未實現之資本增益。據H-S(海德-西門士)的所得定義:一個人在一段期間,其消費能力淨增加的貨幣價值(即其實際的消費加上財富的淨增加);所以所得的定義是,只要能讓一個人消費能力有所增加,不管是實際消費或是潛在消費,都是屬於所得;即已實現之資本增益與未實現之資本增益均屬所得。根據H-S的所得定義,不管是否實現之資本增益,皆為潛在消費能力的增加,故皆屬所得稅之範疇。但未實現之部份,很難去評估其增益的價值(Ex:古董),現行所得稅制下,對於未實現之部份並未列入其課稅範圍內,雖說所得稅係屬公平的租稅,但仍有缺失,若是不輔以財產稅的課征,此一未實現資本增益將成為逃稅的漏洞,使政府一部份稅收永遠流失,無從補救,而納稅人稅負亦難達公平境地,。《結論》:因所得稅未將未實現之部份加以課征,若不以財產稅來補助&補救,此一未實現的資本增益將成為逃稅的漏洞,使得政府的部份稅收會永遠流失,無從補救!(2)自用住宅及其他耐久性消費財之勞務價值的課稅問題按照H-S的所得概念,自有住宅和其他耐久性消費財之勞務價值,實際上均屬消費,故應為H-S概念之所得,但要加以計算並以金錢表示,會有困難。目前,所得稅的課征之下,自用住宅及其他耐久性消費財之勞務價值並不計入所得稅的稅基之中,如此將造成擁有自有住宅者與無自有住宅者之間稅負的不公。例如,有甲、乙二人,甲有自用住宅,乙無自用住宅且須向他人承租,其在某一年度之課稅所得完全一樣,其他條件亦完全相同,則甲實質上之所得較高,乙尚有房租之負擔,故乙的納稅能力應低於甲,但在現行所得稅制下,二者稅負完全相同,顯然並不公平,財產稅之課征多少對此不公平的現象可以產生矯正作用。2.公平目的對於不勞而獲之財產及自然形成之財產增值,課以高稅率之財產稅被認為是符合社會公平的。3.量能原則衡量一個人經濟能力的高低,並不是只有所得,財產的多寡,也可以來反映一個人經濟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條件相同下,擁有較多財產者,其經濟能力較高,理應向政府繳較多的稅。4.財政目的財產稅的課征多少可以滿足財政收入目的,對地方財政而言財產稅尤其重要。55.利益原則財產稅之課征被認為符合利益原則。租稅之課征,對於其稅負分配是否公平,有兩大評估標準:量能原則→稅負的分配,須考量每一個納稅人,其經濟能力之高低,能力高者,負擔較多的租稅。利益原則→稅負的分配,須考量每一個人由政府的支出,所享受到利益的多寡。因財產稅為地方政府主要稅源,當地方公共建設越多,可促進地方繁榮使財產價值提高,也就是說,地方財產價值與地方公共支出利益具密切關係,故以財產稅稅收支應地方公共建設所需經費,頗符合利益原則。6.效率觀點從經濟效率的觀點來講,尤其是土地稅之課征不會轉嫁,也不會產生超額負擔(ExcessBurden),對資源配置扭曲極小。租金SA土地稅負完全由地主負擔稅前r00E稅後r1E1D反映土地使用者願意支付之價格D’反映土地供給者因土地稅課徵,其稅後之價格收入0L0=L1土地數量買者:(土地使用者)賣者:(地主)稅前買者剩餘E0Ar0稅前之供給者剩餘E0r00L0-稅後買者剩餘E0Ar0-稅後之供給者剩餘E1r10L1買者剩餘之減少=0供給者剩餘之減少E0r0r1E1福利總損失=買者剩餘之減少+供給者剩餘之減少=0+E0r0r1E1=E0r0r1E1ExcessBurden=福利總損失-租稅負擔=11001100ErrEErrE=0《P.S.》這裡的土地稅是指地價稅,而非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的一種)。7.促進所得分配平均根據統計,大多數國家的財富分配比所得分配較為集中,而財富分配的集中,被認為是所得分配不均的主要原因,(即所得分配不均的主因,多源自於財富分配的集中),故課征財產稅,可望減少財富的集中,從而促進所得分配的平均。《P.S.》除此之外,我國課征土地稅另具有獨特的土地政策目的,因為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平均地權,希望藉由規定地價,照價課稅,漲價歸公,以達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目的。二、現行財產稅面臨如下之缺點:1.不公平:(1)不符合利益原則財產稅為地方主要稅源,而地方支出主要是用於教育,每位居民負擔財產稅之多寡與6其由教育之提供所獲利益大小,未必存在密切之正相關。(Ex:一個沒有小孩的家庭卻擁有大筆財產的人,他由教育支出所享受的利益有限,可是其財產稅的負擔相對的比較重)(2)不符合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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