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现行促进充分就业的财税政策评价及其完善论文关键词:财税政策充分就业劳动力供给劳动力需求论文摘要:就业问题是我国政府一直致力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财政的宏观经济职能和税收的杠杠作用决定了财政和税收必然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评价了我国促进充分就业的财税政策,提出财税政策促进就业的宏观思路,并基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提出财税政策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就业一直是民生热词,而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的金融风暴更加剧了就业的严峻形势。全球经济的萧条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业的发展,出口业通常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出口业的萧条必然带来大批失业人员。伴随而来的还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题。财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有很大作用,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措施。一、我国现行促进充分就业的财税政策(一)针对劳动力供给的财税政策1.在劳动供给总量方面,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生育,近年来虽然并没有征收计划生育调节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允许托儿补助费和独生子女费税前扣除,并且对超出计划生育的家庭处以罚金,近年来惩罚力度有加大的趋势。2.在劳动力素质方面,我国加大对各种教育的财政投入。义务教育方面,新义务教育法规定通过财政投入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提高教师待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展开;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近年来我国提出了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国家财政每年投入20亿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同时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二)针对劳动力需求的财税政策1.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财税政策。我国进行国企改革之后,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便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为此,2002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在2002-2006年间,财政部、国税总局、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一系列补充通知,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有关于促进再就业的内容,形成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措施体系。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的税费优惠,对招收失业人员企业的税收优惠及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另外,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2.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我国坚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鼓励发展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重点是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定服务型企业实行财税优惠;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中央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二、对我国现行促进充分就业财税政策的评价(一)财政对就业投入不够且结构不合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投入仍然不足,尤其是地方财政对就业的投入过少。目前,财政对城镇失业人员资金投入的重点仍然在低保和失业保障方面,就业专项资金还未建立,也没有专门的就业培训资金;对低保和失业保障的投入只能在短期内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生活,对他们就业并没有很大帮助。(二)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优惠范围过窄我国促进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多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如对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职业培训方面也更倾向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对于城镇新增劳动力还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关注较少,具体措施缺失。(三)直接优惠措施多而间接优惠措施少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以税率和税额式优惠的直接优惠为主,分散且临时性强,对于税收扣除、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就业的间接优惠使用不多。对于财税政策促进就业的措施也多为直接扩大就业需求,如针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直接税收优惠等,对于间接扩大就业需求,如以产业政策为导向运用财税政策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等能够长期吸纳劳动力的企业则不够重视。三、我国促进充分就业的财税政策完善建议(一)我国促进充分就业的财税政策改革思路1.扩大财政就业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就业有重要作用。据测算,财政支出每增长1%,可使劳动力就业量增长5.5%。扩大财政就业支出,增加对就业的扶持力度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必然选择。同时,还要注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就业的支持力度。如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增加对就业困难群体的财政补贴,增加对教育培训的财政扶持力度等。2.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我国就业存在区域性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目前我国转移支付主要是税收返还,占转移支付总额比重的1/3以上,而且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是按照来源地规则设计的,不利于地区间经济差距的减小,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规范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人口规模和构成、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等因素为评估基准建立转移支付体系,并尽快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3.发挥税收就业导向作用,优化劳动需求结构。近年来,我国学者证明了“奥肯定律”在我国的失灵以及就业增长弹性的下降。由此可见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就业的增长。税收更应该注重发挥就业导向作用,并且配套整个国家的产业政策,优化劳动需求结构。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应该以产业政策为导向,避免出现科技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过量发展,日后造成新的就业问题的情况出现。同时实施资金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并重的策略。4.降低整体宏观税负,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就业的源泉,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促进经济增长。张伦俊(2005)采用1979-1999年统计资料并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每增加1000元,GDP大约减少2300元的结论。说明我国经济增长与税收之间有负相关关系,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朝着这个方向进行。(二)我国促进充分就业的财税政策具体建议1.劳动供给方面的财税政策建议:(1)控制劳动人口供给总量。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是人口问题。从长远来看,控制劳动人口供给总量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必然措施。我国可以考虑对超生家庭征收计划生育调节税,或对超生家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等手段,在长期内能够减少劳动力的供给,缓解就业压力。(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降低劳动参与率。我国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并充分利用财政预算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改进人大预算审批监督,规范预算编制;增加预算工作的透明度等,切实发挥社会保障“安全网”和“稳定器”的功能,降低劳动参与率。(3)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且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我国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仅为3.01%,应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我国应该加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加他们的竞争力。还应鼓励企业的在职员工培训制度,如在企业所得税的扣减费用项目中,对员工培训支出准予扣除,规定一个最高限度或者比例,或者对实行员工培训制度的企业根据培训员工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2.劳动需求方面的财税政策建议:(1)实施向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倾斜的财税政策。目前我国十分注重服务业的发展,明确了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体制性障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提供政策支持,地方财政对服务业应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国家也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解决服务业的融资难问题。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服务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问题。在服务业所包括的44项行业中,餐饮、旅游等低端行业发展较快;而金融、物流等现代高科技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在发展第三产业的时候,必须加大对金融、物流等高科技服务业和生产型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优惠力度,对不同的行业实行差别税率。这也是为了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后避免带来新的结构性失业问题。(2)加大财政投入,减轻税负,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应该考虑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各类配套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给予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减征营业税的措施,营业税减少收入由财政补贴。税收政策方面,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对部分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增值税税额抵扣。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实施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对中小企业RD费用增加的,可以加成扣除;还可以通过减免相关税收促进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对外投资,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3)发展中西部经济,解决就业地域性矛盾。由于经济落后以及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我国中西部的失业率普遍偏高。中西部在发展中应该注意经济结构问题,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和金融等高端服务业。财政政策方面。首先,我国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经济不发达、税收贡献小的中西部地区意义不大,应逐步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其次,逐步完善分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政策对于资源丰富、第三产业并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并不合适,可以考虑对中西部地区特殊对待,如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留成增加。(4)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应逐渐取消区域性优惠,建立起产业导向型优惠制度。实行对中西部地区有利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降低税率等直接税收优惠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还可以通过对留在中西部地区工作的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加成扣除等方法建立人才吸引机制。参考文献:1.董再平.税收和就业的经济学分析[J].税务研究,2008(2)2.童大龙,储德银.和谐视角下促进劳动就业的税收政策选择[J].商业时代,2007(24)3.张伦俊.税收与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数量关系[J].税务研究,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