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第一节税收基本理论一、税收特征(一)中国税收三性理论:①强制性:意味政治权力凌驾于经济权之上,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前提条件。②无偿性:单方面转移,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③固定性:法律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二)西方国家三性理论合法性:只有合法政府,而不是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具有对国民进行课税的权力;强制性:依法规定缴纳税款是任何成为法定纳税人的国民的一项具体义务。目的性:政府所征税款只能用于经济社会中涉及公共目的各项开支,而一旦被用于其他目的则为非法。对比中西三性理论,本人认为很明显地的倾向性,我国三性理论是政府为主导,政府和纳税人身份和地位是颠倒的,不是纳税人为主体。体现的是政府对纳税人约束。强制:政府主体,政治权利凌驾于经济权利之上。无偿:财产向政府单转移。固定:纳税人按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西方经济学中三性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成本和收益相对称的市场经济原则,内在要求。是对政府的制约。合法性:必须合法政府。目的性:政府用税方向,用法律规范。二、税收分类1、我国税收分类方法:第一,以课税权主体为标准来划分,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类。税款由中央政府课征和支配的为中央税;税款由地方政府课征和支配的为地方税。第二,以课税权的行使有无继续性为标准来划分,税收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两种。经常税即税法一经立法机关审议批准,除非税制改革,就持续课征;临时税是指在规定期限内课征的税,在规定时间之外不能课征。第三,按税收和价格的依存关系来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我国营业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内税是指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中,税额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直接包括在价格之内,即商品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价外税是指税收附加在价格之上,商品价格是不含税价格。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在于研究商品流转税对经济的影响有重要意义。如日本消费税过去是3%,现在是5%清楚注明在购物小票上。第四,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他人为标准来划分,税收可以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直接税是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如财产税和所得税;间接税是纳税人可以把税收加在价格之上转嫁他人的税,如销售税,营业税等。这种划分方法常见于西方财政学中,其目的是为了研究税收的最终影响,第五,按照税收有无特定具体用途来划分,税收又分为目的税和一般税。有特定用途的税为目的税,这种税的收入只能用于事先规定的特定目的,如西方国家普通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我国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特定用途的税叫“一般税”,只作为一般财政收入。第六,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不同来划分,税收划分为对流转课税(商品课税)、收益课税(或所得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我国长期采用此种分类方法。在税收体系中,税种与税种之间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区别,然而最基本的区别则是课税对象的不同,所以,课税对象就成为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2、西方财政学的分类:四大类(按经合组织分类即按税基进行分类)。①对所得课税:以所得为税基。主要包括两个税种: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在税收负担的分配上,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美国,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并且对小企业实行较低或极低税率如英国。②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缴纳是以雇员工资的一定部分为税基,也可以看作是对所得的课税。但社会保险税属于社会保障的缴费性质,故可以划分为税收的单独类型。主要包括三个税种:老年和伤残社会保险税: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医疗社会保险税: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失业社会保险税:一般由雇主缴纳。社会保险税一般实行比例税:③对货物的课税:以生产和销售的货物为税基,可以在生产或销售的单一环节征收,也可以在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各个环节征收。主要包括:零售销售税:在零售环节上对商品征收的销售税。增值税。特种货物税:(或称特种销售税)如:烟、酒、汽油税。对货物的课税实际上是对消费的课税。属于间接税,一般采取比例税率。税金由销售货物的厂商缴纳,但纳税的厂商最终会通过调整商品价格的办法把缴纳的税金转移给消费者承担。④对财产的课税这类税以财产为税基,既可以对占有的财产课税,也可以对转移的财产课税。包括以下税种:财产税:对占有财产(一般是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按照对应税财产的估价以比例税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以转移的财产为税基的财产税。前者是对死亡转移的财产征税。后者是对赠与转移的财产征税。为了防止遗产人在死亡之前以赠与的方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对遗产的纳税,因而把财产税与赠与税结合在一起征税,合并称为财产转移税。财产转移税一般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三、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1、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担负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所谓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者,它是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担负义务,并能起诉和应诉。可见,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个人,法人则是指企业、公司等。2、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对象或依据,课税对象要解决是对什么收税的问题。它确定课征的目的物。所得税的课征对象是所得,个人所得,公司所得。营业税的课征对象是税法中所列举的营业收入。课税对象的规定在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方财政学称之为税基。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政府征税的对象,即税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任意选择征税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对某事物征税实际上是无效的。例如:政府可以规定向佩戴金饰品的人征税这样人们就会为了逃避纳税而仅仅佩戴银饰品,或者干脆不佩戴任何饰品。税基一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经济税基和非经济税基。经济税基;例如:商品、财产、收入、市场交易等进行征税。影响:对经济税基征税,势必会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改变人们在可以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选择。非经济税基是指和人们经济行为无关的征税对象。最典型的是早期政府对国民征收的人头税。例:19世纪加拿大为了限制华人,歧视性征收过人头税。3、税率。税率是税额与课征对象的比率。在税收制度中,税率通常占有核心地位。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它一方面涉及纳税人的负担轻重,另一方面又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①我国财政学税率:税率按照设计的方法不同,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比例税率。即对同一种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计征税款的税率。比例税率的最大特点是,使税额的计算简单方便明了。比例税率是较为常用的税率,流转税等一般都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数额按一定的级距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的部分,对应的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分档定率,即按一定级距分档后的各级课税对象分别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累进税率两种形式: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相应等级的税率征率。超额累进税率;依据纳税人应纳税的收入或财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部分按累进税率计征的一种税。定额税率: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用一定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规定一个固定数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是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一般用于从量税。②西方财政学:按照税率结构形式,分为比例税、累进税和累退税。比例税:税基增大,税率保持不变。例如:财产税。累进税:税率随税基规模增大而上升的税收,税基越大,税率越高。累退性:税率随税基规模增大而降低。累退税是不公平的。有些税的负担占高收入的收入比重往往低于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例如盐税。第二节、税制结构一、税制结构的基本含义,税制结构是指税制中不同税类之间,税种之间和要素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形成的相互耦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构成方式。税制结构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不同税类之间的相互关系(地位作用)同一税类和不同税类(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各个税种之间关系;流转税中: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各个课税要素。二、税制结构的种类1、根据税种数量及其组合状况可分为单一税制,结构和复合税制结构,简称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单一税:实践中没有实行过。对单一税制理解应为:税种很少、组合简单,税收分配活动所涉及经济领域单一,如奴隶社会。复合税制(当今世界各国均为):多层次、多次征、多种税、多领域;客观存在:主体税分配套税。2、根据主要税种所分布的产业可以分为农业型税制结构,工业型税制结构,商贸型税制结构和综合型税制结构。农业型税制结构—奴隶社会。工业型税制结构:商贸型税制结构:港口国家或地区。综合型税制结构(当今社会选择):现实社会普遍存在。3、根据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外向型税制结构和内敛型税制结构税收主要来源:外向型—以关税,涉外收入为主要来源—港口型国家,缅甸。内敛型—来自本国企业和公民。④、根据主体税种的课税对象性质可以分为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流转税与收益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主体。双主体。三、、税制结构的制约因素(一)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税制结构(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税种的设置主体税:⑴奴隶社会:土地和人力。⑵商品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各个环节:流转税。如美国:现有80余税种。税收范围延伸社会经济各角落,富有弹性的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仅个人所得和社会保险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80%左右。(2)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税制的模式显著标志人均国民收入—决定税制模式。低收入国家,收入流向个人,企业有限,税收主要来源是对商品征收。中等收入国家:企业、个人收入相对增多,商品税和所得税为两大支柱。发达高收入国家:企业和个人是国民收入份额较大所得为两大支柱。(3)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税负的水平税负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税负承受能力越强,税制结构的调整,变动余地也就越大。(二)经济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1)产业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第一次浪潮;农业税主体。(农业文明)产业结构不同制约税种。第二次浪潮:流转税(工业文明)税目、税率的设置。第三次浪潮:所得税(服务业)。(2)企业组织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第一,企业全能生产,专业化程度低,同一产品集中在一个企业,流转税以商品销售全额为课税对象。第二,专业化程度高,分工细,协作经营,纳税主体,纳税环节多元化,采用增值税为课税对象。⑶所有制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经济成份单一,税制结构单一化。经济成份⑷分配结构、分配关系:私有制决定分配主要按资本、利润、地租劳动这些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税收也只能建立在对各种以个人收入分配为主的分配结果的调节上,从而决定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结构,或为最佳选择。复杂,税制结构多元化(三)经济运行机制制约着税制结构计划经济机制下:企业是国家附属物,不需用所得税规范国家与企业利益关系。产品经济为主要,排斥商品,市场,就不需要税制来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行政性管理,不需税收调节经济,逐渐形成单一,简化,税制结构。(四)税收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制约着税制结构自然经济所承担的选择财政型税制结构。市场经济所承担的更多选择,对经济活动调节的功能型税制结构。四、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选择。1、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首先,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充裕的税源,即课税对象在国民经济中覆盖面广且稳定可靠。其次,在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税种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不同税种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另外,在税制结构中相对稳定。主体税种一经确定,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情况,具有较强的适应性,2、主体税种的选择范围一般地说,在再生产过程的生产环节中对资源和资金占用的课题,因其对调节生产、消费和利润方面的作用有限,难以成为主体税种。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以资源税、资金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为什么不能把资源税作为主体税可供选择作为主体税种就只有根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