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2010]84号解读财税[2010]84号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笔者觉得支持和促进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此次发布新的税收政策旨在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为便于大家执行,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分析解读如下。一、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与前述几个相关的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系:一是经营范围相同。对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人员,可以按照上述2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二是享受减免税种相同。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减免额度相同。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四是减免顺序相同。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五是强调减免需要审批。原政策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区别:一是所持证件不同。原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再就业优惠证》,现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二是人员范围不同。原政策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现政策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同。原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四是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3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这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二、鼓励“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财税[2010]84号文件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联系:一是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对象相同。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二是强调享受优惠的对象依据为新增岗位人员。原政策强调“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规4定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强调“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所附条件相同。要求符合条件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照顾。四是享受减免税种相同。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是减免定额标准相同。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六是减免顺序相同。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七是强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八是对服务型企业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服务型企业为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企业,同时强调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九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相同。这些人员主要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区别:一是所持证件不同。原政策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新政策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二5是取消一项授权。鉴于《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新政策取消了“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授权。三是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同。原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9]23号文件将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财税[2010]10号文件将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四是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仍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则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三、执行新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符合条件人员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主要包括按照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6登记证》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等。二是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三是上述符合条件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五是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六是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7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