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初探(do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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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初探前言“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1]529回顾重塑法学高等教育的二十余载,法学教学改革的步伐始终不曾停止过。究其原由,无庸质疑,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化,以及铸造法治文明,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对高等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正如经济法学科的兴起一般,传统的公法、私法一统天下,平分秋色的法学研究格局被综合性的跨越公私法之间的新兴学科的出现和发展所打破。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影响着法学研究,也催生了法学教育的改革。教学作为一种双向互动的活动,对其质量的评价,以及对教改的探讨必然的涉及到从教员和学生两个相对的角度去看问题。从教员的视野出发,教改的实质就是在培养优秀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的目标之下去思考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在这样一种经验的方法下所得出的结论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只能从学生的“身上”找答案。毕竟“内因”的作用远远大于“外因”的影响。因此,从学生的角度看,了解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的看法,接触他们的思想,明白他们的需要和感受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我们追寻法学教育改革所做出的有益的尝试提供很好的辅证。出于这样的考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课题组以学生为出发点开展了有关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问卷调查,并以财税法作为具体的调查样本,收集了各个不同层次的、相关专业的学生对于现今法学教育种种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也旨在借此次调研的分析数据之上,辅证在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对我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对策,期以符合科学研究之精神。一、教改问卷调查的总体情况作为本文重要的分析依据,有必要首先简要介绍下“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调查的情况。本次调查以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调查内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为基本原则而展开。(一)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此次调查以期了解学生对当前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真实感受为目的。为了能更加全面的收集这方面的信息,调查对象囊括了从专科学生一直到博士生的各个阶段的学生。在设计时考虑到了问卷适用的开放性。问卷可以适用于各类不同的院校(包括非政法类院校)可能参加法学本科课程学习的学生,也可以适用于政法类院校可能对法学本科教育有一定了解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而在调查范围上构成了多层次的立体体系,;为了使其更具针对性,突出本科法学教改的主题,调查又以法学本科学生为主体,主要收集从本科学生了解的信息,辅之将研究生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适当的了解专科学生、及非法学本科生的感受。具体而言,在上述原则下本次调查在西南政法大学内开展,共发出问卷1000份。从统计的数据看本科学生(包括非法学)占82.11%,硕士生占14.21%,博士生占2.63%,专科生占1.05%,其中男女比例控制在1︰1。同时考虑到法学专业课教学的实际和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全面理解能力的不同,在调查主体——本科生中又以二年级(34.74%)、三年级(40%)的学生为重点调查对象。(二)调查内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调查以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现状和教改对策为核心内容,这一部分的问题设计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三个方面出发共设计26道问题,力求问题的一般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以符合普适性的要求,能为法学各学科的教改提供一定的参考。为了使调查问卷更具有针对性,课题组以财税法教学现状及教改对策为具体实例进行了调查,共设计9道问题。希望通过与调查的一般性内容配合起来,即普适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能将调查的结果运用到具体学科(财税法学)的教学改革中去。二、财税法教改调查为例证之原由以财税法教改为具体的实例,是由财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财税法学具有新兴性、综合性的特点。作为经济法学的分支,我国的财税法学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刚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是一个年轻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年轻”也意味着财税法学还处在探索、变革、发展的时代。其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还不成熟完善,还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在教学活动中对教学理念、方法、内容的改革探索也随着本体(财税法)的变化发展而显得更为迫切。财税法学的新兴性还体现在它的跨学科上。该学科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其次,财税法学具有实用性、工具性的特点。财税法学较之传统的法学体现出更强的实用性的特点。财税法关注的是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即强调的是法律规则与现实相结合而运用的准确性。财税法学的这些特点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教学难度,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正好反映了当前法学本科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上的“短板”①[1]问题。当前法学本科教学理念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一直注重于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忽视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往往欠缺解决现实问题的实务能力。教学过程中往往只专注于法学学科,常常忽视了跨学科相关知识的支撑对于法律职业者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这也是造成现今本科生毕业之后往往需要重新进行职业培训的主要原因之一。专业课学习上的诸多“短板”现象的解决直接影响到了能否向社会输送优秀的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的现实。以财税法教改为具体的调查实例目的在于围绕着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的问题,收集了解学生对目前财税法教学的感受,分析辅证针对我国财税法教改提出的总体设想和建议,并借此一斑而窥全豹,希望能为法学专业课教学改革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三、财税法教学的现状我国的财税法教学与国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在美国法学教学一般放在研究生阶段,可以说是绝对的精英化职业教育,进入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必须先获得学士学位,也就是说在美国学习法律的起点是很高的,法学院的学生的综合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很强。而且对于财税法有着非常明确的培养目标,即培养税务律师。财税法的毕业生能够直接进入法律实务行业并能熟练的将财税法运用于商业实务、行政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性业务。在此目标之下美国法学院把教学重点放在侧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之上,而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则交由其他理论学科来承担。较之国外,可以说要培养出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承担着多重的任务,是有很多困难的。要实现目标,法学本科教育得承担三大任务:一是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二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三是培养法律专业职业技能。法学作为“泊来品”是有其自己独特的专门术语和概念的,其中许多和我们中国传统的思维观念是不同的有距离的。培养学生在“泊来”的概念里构建出法律思维是学生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因而对法学素养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是十分的必要;其次,法学是一门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本科教学不能只把焦点放在法律上,还必须培养学生了解人类社会的能力。要培养这种能力就必须传授学生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甚至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作为知识体系的支撑,进而培养其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另外,本科生在学校学习的直接目的在于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职业技能不能光靠培养思维意识能力,还必需教授必要的业务技能和经验,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足以可见,法学本科4年相对很短,如何协调规划好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学人才。归纳上述问题,我国目前的财税法专业课教学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短板”:(一)职业化教育不强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虽然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化这一概念目前没有一统的介定,但其实质内涵同培养法学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是一致的。可以这么说法律职业化就是对未来将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进行专业的训练,培养其法律素养和分析的能力,熟悉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以解决实际问题。在培养法学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下,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学院系、财经类院系开设了财税法课程,名称不一,课程性质以选修课居多,只有极少数院校采用了必修课的形式。虽然财税法课程得到普遍的开设,但是对其重视程度并不高,许多课程似乎有凑数之嫌,不能够真正的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的。法学院的学生平时也多注重民、刑、诉等几大法的学习,对专业性较强的学科也往往只图凑够学分,应付了事。常常可以看到法学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思辨能力,对内在价值性的把握能力很强,但是普遍的现象是重理论轻实务,对实际工作的胜任能力较弱。在我们的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学生认为自己在学习完了财税法课程后,能具体运用财税法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只有20.53%,而认为已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只占11.58%。另一项数据表明有39.47%的学生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太能立即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调查中有63.68%的同学希望能够邀请实务界人士来讲学。这些都从不同方面说明学生对自己毕业后马上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底气还不足,缺少一定的信心,也期望能够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我们现在本科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不足不无关系。(二)跨学科融合度不高财税法课程还是一门跨学科的、有较强技术性的课程。学好财税法不光要求学生掌握好基本的原理,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和统计的知识。调查中分别占被调查人数71.05%、70.00%、45.27%、59.47%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财务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绝大多数学生已意识到了学习其他相关知识对于我们熟练掌握财税法的重要性。跨学科的问题还不仅仅只限于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事实上,较多的法学学生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而忽略了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开放式的接受。博登海默的话深刻的阐明了其中的道理:“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和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530跨学科的综合性恰恰也是我们在探讨教改问题时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学科的融合度的要求,也给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学院讲授财税法的教师多来自于法学出身。法学教师对于法理,税收原理的讲授应该说是信手拈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大多法学教师都比较注重理论研究,而相对比较缺乏实务工作经验。财税法的一大特点在于有关税收的法律性文件十分庞杂,层出不穷,不断更新。这也给教授课程的法学教师带来不小的问题,尤其在税种的计算上是一大难题。如何解决在税种计算时,教师所掌握的具体税收规则与税收实践中的距离的问题,给我们整合跨学科教学资源带来了新的要求。(三)教学体系设计不完善据统计,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32所,在校生达8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其中财税法学学科也开始占有一定的比重。[2]116可以说形成了一个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教学体系。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承担了较重的任务,不但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职业品质和综合素质,还要学习职业技能。针对财税法学来讲,目前只有少数财经院校有财税法专业,法学院并无专门的财税法学专业的学生。另外,在实务中也和国外不同,中国的税务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于财经院校。以北京为例,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2006北京市国税系统计划招收的法学毕业生只占计划招收人数的3.6%[2],其他绝大多数计划招收财经类的毕业生。足见国家对于税收工作的操作性、技术性的要求和重视。但是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来自财经院校有其弊端也有其现实性。从弊端来讲,这不利于国家对税收工作的法律控制,不利于法治的推进。财经院校的毕业生较之法学院学生而言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法律思维的培养。而良好的法律思维强调法律的主治、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权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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