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们来到财税法课堂任课教师:赵芳春联系电话:18971071855QQ:553954988财税法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他的财政史上。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含的信息的人们,在这里比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能清醒的预感到震撼世界的惊雷。-----熊彼特预算是任何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个国家没有预算,就如同一个国家没有领土、没有政府一样不可想象。----前苏联的一位学者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现代国家不仅是法治国家、民主国家,而且是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女舞蹈家、教师和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特式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一句话,“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离开了税收,政府便无法有效地维持和正常地运转。第一章财政法第一节财政概述一、财政的概念财政现象:如义务教育、国防、公费医疗……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感受到财政的存在,每天都在享受到财政提供的福利。可以说,离开了财政的支持,我们的生活将面临各种困境。财政的本质1、财政是什么?财政是一个古老的分配范畴,它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关于财政的本质含义,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国家分配论”,二是“公共财政论”。“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显然,二者存在着诸多的差别。前者强调的是财政分配的阶级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在财政分配活动中国家意志至上;后者突出的是财政分配的公共性、法治性和民主性,在财政分配活动中尊重社会公众的意志。2、为什么要有财政关于为什么要有财政,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国家分配论”的解释。——为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公共财政论”的解释。——为满足公共需要和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二、财政活动的形式与特点(一)财政活动的形式收入和支出构成财政活动的主线,具体包括:1、税收2、预算3、国家信用4、财政监督(二)财政的特点一般认为,财政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目的上的公共性与非营利性2、运行过程的民主性与法治性3、运行时间的年度性与永续性(三)财政的职能1、收入分配职能2、资源配置职能3、保障稳定与促进增长职能第二节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税收关系、预算关系、国家信用关系、财政监督关系和财政体制关系。二、财政法的体系关于财政法的体系,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教材上: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和财政监督法本人观点:财政管理体制法(或称财政组织法)预算法财政收入法(包括税收法、规费法、国债法)财政支出法(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务管理法和财政投资法)财政特别法(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财政相关法(包括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财政监督法三、财政法的渊源它涉及到财政法的法律效力问题。1、财政宪法2、财政法律3、财政行政法规4、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第三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财政法基本原则,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教材上的表述是: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和表述如下:一、财政收支平衡原则二、财政法定原则三、财政公平原则四、财政效率原则第四节财政收支划分法一、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财政收支法的基本内容(一)设立财政级次(二)划分财政支出的职责1、全国性公共产品(跨区域以至于国内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用)有中央政府提供。(1)国防安全和全国性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服务(2)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以弥补市场缺陷。(3)实现收入的公平合理的分配(4)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增长2、区域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被限定在本区域以内,容易产生外溢性,由地方提供效益最高。(1)维持本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2)实现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3)通过二级调控,达到地方政治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三)划分财政收入权几种模式:分割税额;分割税率;分割税种;分割税权;混合型|(四)规范政府间财政联系公共产品的划分是相对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联系是经常的。转移支付: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基于公平和区域平衡的目的而进行的资金的相互转移。三、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一)内容1、划分级次:五级2、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中央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返还和补助支出地方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价格补贴支出3、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划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税及其他地方预算收入:地方税及其他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地方共享税及其他4、转移支付四、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1、收支划分法的覆盖面很狭窄2、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3、税收收入权分配不合理4、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没建立预算是任何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个国家没有预算,就如同一个国家没有领土、没有政府一样不可想象。——前苏联的一位学者概一国之法治,莫重于规范国家权力之运作;限权之关键,首先是对国家财权的掌控;而控财之要义,则在于支配‘国家钱包’的预算。——我国台湾一位学者第二章预算法第一节预算法概述一、预算概述(一)预算的概念预算(budget)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的基本预计方案。(二)预算产生的原因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预算产生的根本原因。2、财政管理的复杂化是预算产生的另一原因。3、财政分配的货币化是预算产生的必要条件。(三)预算的类别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3、零级预算和增量预算4、项目预算和绩效预算二、预算法概念(一)预算法的概念广义上,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预算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预算法典。预算关系具体包括:预算管理体制关系、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二)预算法的地位(三)预算法的种类基本预算法年度预算法特别预算法(四)预算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公开性原则2、统一性原则3、真实性原则4、严密性原则5、年度性原则第二节预算法的实体规定一、预算管理体制二、预算收支范围三、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第三节预算法的程序规定一、预算的编制1、编制的方式复式预算: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开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分别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预算,一为公共性预算,二为资本性预算.现在是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零基预算:是指财政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绩效预算: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关的事业计划和工程计划,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要的支出费用来编制预算.2、预算编制的原则平衡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年度性原则3、编制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4、编制的时间:每年的11月开始—第2年的2月二、预算的审批1、审批的机关:各级人大审批本级预算,不审批下级政府预算。2、审批的程序:预算的审批程序:提请初步审查→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代表审查→本级人大批准→批复→备案(本级向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撤销(如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的,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3、预算审批的批复: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30天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15天三、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各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是使原批准的预算中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调整方案须由权力机关或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批准。四、决算1、决算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2、编制决算的意义第三节预算监督与法律责任一、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督。按照时间先后划分,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划分,可分为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和审计监督。二、预算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不仅具有惩罚、救济和预防功能,而且也法律强制力的体现。一部法律如果没有严格的责任制度,它就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遵从。正如西方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哪里没有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律。”《预算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内容六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六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和其他部门、单位的下列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报送政府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并接受审查监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调整预算级次或者变更预算收支类别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进行预算调整或者变更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七)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担保的;“(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预算收入级次或者预算收入科目,以及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上级预算收入的;“(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拨付,或者擅自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使用、撤销财政资金账户的;“(十二)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十七、删去第七十五条。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下列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或者其他预算收入的;“(二)未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预算的;“(三)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