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財稅研究第41卷第4期最適仿冒品查緝率的制定王智賢、陳盈竹*要目壹、前言貳、文獻探討參、基本模型肆、政府的最適查緝率決策伍、結論提要現今多元化社會,資訊及科技的高度發展除了帶給全民便利以及更充足完整的資訊外,也帶來侵權與犯罪。本文根據王智賢與楊敦雅(2008)一文做進一步延伸,採用GrossmanandHelpman(1994)的菜單式拍賣模型,探討當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為外國正版商所擁有時,外國正版廠商、國內仿冒商,以及國內部分消費者所組成的團體,三者的利益分配相互衝突時,本國政府將如何制定國內的仿冒查緝率。此外,我們將模型設定了外生變數查緝率下限,以盼能更貼近現實社會,透過本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在提高查緝率下限後,雙方共同遊說之下,均衡查緝率可能由原先的零大幅提高至仿冒商品剛好可以生存的門檻,並且在均衡時只會有一方願意提供給本國政府政治獻金。壹、前言隨著政治制度的解嚴,民主制度在台灣逐漸萌芽,政黨的開放與民主選舉制度建立之際,候選人總會透過政策來拉攏利益團體與選民的支持,並以極大化其得票率為目標,更期盼得以當選連任。而現實社會中,政策實施將會影響人民的資源分配,因此不同利益團體往往基於自身利益考量,有誘因提供政治獻金來遊說政府採行對其有利的政策。相同的,對於民選政府而言,為了往後競選經費的籌措及政績的宣揚,且獲得選民認同,遊說便成了政治上一項重要的活動,而利益團體的政治獻金恰好能夠達到此功效,民選政府亦有誘因接受。故利益團體介入政策的制定,進而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的福利制度,形成民主選舉之下另一個值得研究的經濟行為。現實社會中,人民也逐漸意識到利*本文作者分別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及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最適仿冒品查緝率的制定39益團體會利用政治獻金的方式來影響政府的政策,所以在無法完全禁絕利益團體的影響下,對於政治獻金的多寡,只能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做出限制,以求減少利益團體對政策決定的影響力。美國因為民主制度興盛,因此早於1907年就對個人向聯邦候選人的捐款訂立限制,並於1974年及2003年分別修正通過競選金融法。相較之下,我國在政治獻金相關法令的制定相當的晚,除了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對於競選經費之捐贈的租稅扣除訂立上限外,並未對政治獻金有相關法令的約束。隨著台灣民主的實行與推動,利益團體對政策決定的介入已造成政府制定政策的壓力之際,在歷經多年的擬定與立法,終於在2004年3月18日三讀通過,並於該年3月31日公布施行。近年來,有許多學者探討政治遊說對經濟行為的影響,在傳統的經濟學理論認為在自由經濟的市場中會有「一隻看不見的手(invisiblehand)」來使市場達到最有效率的均衡,而利益團體干涉政府政策的制定則往往會產生市場失靈,在無法達成最有效率的情形下我們只能追求次佳理論。學者Teata(2001)將利益團體遊說問題運用在貨幣重分配上,最後結果發現在兩個利益團體時,才會產生利益團體存在下的次佳效率解,DahmandPorteiro(2005)說明利益團體的遊說往往受到政治壓力的陰影下而妨礙資訊的提供。其中最受重視的文獻為GrossmanandHelpman(1994),該文以菜單式拍賣(menu-auction)的方式分析1探討貿易政策,讓各個利益團體依據其貿易政策是否對自身利益有幫助來進行捐獻,而政黨候選人則依據不同利益團體所列出的菜單捐獻表來決定政策的制定,並在當中尋求折衷與妥協來制定其貿易政策。引發許多政治經濟學者的研究,文中描述利益團體藉著提供政治獻金來遊說政黨候選人,以制定符合其團體利益的政策,而執政政府則是為了籌備下次競選經費及利益團體的支持,以制定符合特定團體利益的政策。在這微妙的互動關係下,政黨以謀求政治獻金極大和社會福利極大的目標,利益團體則為求自身利益極大。貳、文獻探討其後有許多學者延續G&H模型來進行相關研究,如Aidt(1997)當有兩個利益團體對一個開放經濟的小國進行貿易政策的遊說,在遊說的相互競爭之下,會導致超額的競租支出,因此這兩個利益團體會有誘因傾向於合作勝於競爭。結果顯示若當兩個利益團體的遊說能力相同時,則合作會導致自由貿易;相反的若遊說能力不同時,則貿易政策的保護程度會因而提高。Dixitetal.(1997)以財政政策為例,得出利益團體的競爭會使利益團體陷入如囚犯的困境般的窘境,而民選政府將是其中最大獲益者;MaggiandRodriguez-clare(1998)在考量利益團體的影響後,發現自由貿易政策將比政治均衡下的貿易政策更有效率。RamaandTabellini(1998)則將此模型應用於一個僅有農業與製造業的經濟體系中,來探討勞資雙方對關稅與工1以下簡稱GrossmanandHelpman為G&H。40財稅研究第41卷第4期資的遊說行為。Konishietal.(1999)假設外國廠商與本國廠商均能對本國政府進行貿易遊說時,探討本國政府的貿易政策將如何決定;Ludema(2001)探討在存在保護主義的利益團體參與下,政治獻金與市場貿易競爭政策的關係;Mitra(2002)討論當政府在選擇是否加入貿易協定時,本國廠商對本國政府的遊說效果;Magee(2002)以關稅為例,發現產業中廠商數目愈多,政府與產業間的勾結愈困難;PanagariyaandDuttagupta(2002)假設本國政府可與外國政府組成自由貿易區,並以數種不同的效用函數衡量在廠商遊說之下,關稅與配額對社會福利的影響;McCalman(2004)將此模型用以探討澳洲貿易自由度,實證結果發現受到代表選民的利益團體及政府對福利的衡量這兩個參數影響,其中又以前者主導力量較強。林奇蓉(2004)探討廠商遊說對政府在策略性出口補貼與策略性進口關稅的影響;王智賢與蔡坤良(2005)探討政黨候選人在面對政治獻金限額時,利益團體的政治獻金、關稅提案價格與社會福利的改變;吳依芳與王智賢(2005)探討當工會與廠商對產品價格的期待不同時,二者的競爭遊說行為對政府貿易政策之影響;王智賢與翁永和(2006)則探討利益團體如何藉由政治獻金影響政府對於自製率的政策;Wangetal.(2006)亦探討二敵對部門廠商對政府的競爭遊說行為;Lai(2003,2006,2007)、賴育邦(2005a,2005b,2006)更探討國內及國外利益團體如何運用政治獻金來影響污染權分配及標準的制定;Keeetal.(2007)將此模型運用在國外利益團體與美國政府開放市場通路(MarketAccess),實證發現國外的利益團體是否開放美國優先通路背後的一股強大力量。從以上的相關文獻可以發現,這些研究與相關文獻大都將焦點放在利益團體透過遊說介入政府政策與社會福利大小的關係,以及利益團體之間的互相競爭,是否會造成政治獻金金額過高或遊說效果降低,故利益團體之興盛乃因多元化社會的特徵。多元化社會除了帶來了資訊及通訊科技的高度發展,也象徵著知識經濟的時代來臨,全球化的潮流席捲而來勢不可擋,人們的價值觀隨著社會經濟結構而改變了,這樣的社會雖然提供了大眾物質文明,使生活更加便捷,但也使得各式各樣的經濟犯罪問題應運而生。由於仿冒與盜版的崛起,更讓正版廠商蒙受虧損的危機,這不僅有礙市場資訊透明化造成市場秩序紊亂,亦為市場所不允許的。縱使國際與社會如此撻伐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問題,但若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必定是有其供給與需求才有其市場可言,因此仿冒問題在經濟學界引發一連串的討論與研究,像學者ConnerandRumelt(1991)、Gallini(1992)、ShyandThisse(1999)、TakaloandKanniainen(2000)、吳芝文與周建富(2004)皆探討仿冒與財產權對知識創新的影響。而學者Freedman(1999)等,均指出仿冒對正版廠商的傷害極大,因此政府執法的嚴謹程度與正版商獲益大小呈正相關。EncaouaandLefouili(2006)採用多重階最適仿冒品查緝率的制定41段模型探討研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研發者是否願意申請專利的關係,實證結果發現會受到「不公平專利信條下的損害效果」和「市場競爭效果」影響。所以較大發明通常會秘密進行,而不願意申請專利;小發明則通常會申請專利;中等發明在專利權保護較強時才會申請專利。YouandKatayama(2005)針對在中國大陸的日本廠商進行該公司產品對抗當地仿冒品的調查,顯示專利權的註冊並未能夠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產生效果,反而能助長仿冒品的大量成長。Krugman(1979)更以「南國仿冒、北國發明」的模型來探討國際貧富差距的影響,後續亦有學者Helpman(1993)、YangandMaskus(2001)、GlassandSaggi(2002)、MondalandManash(2006)…等。GlassandSaggi(2002)延伸此模型討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程度會影響發明、仿冒、國內直接投資(FDI)。並發現在較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下,會讓跨國公司較不被仿冒,此外,增加仿冒的困難度將會產生資源浪費和抑制仿冒效果,會使FDI與發明研究進而減少。因為過多資源投入仿冒研究將排擠掉FDI。而FDI的減少則會是資源移轉,最後使創新因而減少。此外,在經濟學者的眼中似乎仿冒者並非如此面目可憎,因為一旦考慮全體社會福利時,仿冒品似乎也可以讓消費者的效用上升(花小錢擁有相同的享受),NovosandWaldman(1984)以一般化模型說明,較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將會減少因為生產不足導致的社會福利損失。Johnson(1985)延伸該模型,探討在面對消費者有異質性偏好時,對其課稅的影響。BesenandKirby(1989)認為倘若正版品與仿冒品的替代關係時,並將智慧財產權區分為直接使用權(directappropriability)與間接使用權(indirectappropriability),藉以探討其對廠商與社會福利之影響。另一方面,仿冒活動往往依賴近代社會人際網路密切串聯,產生網路外部性,反而能使新產品更快打入市場,可能增加正版廠商的利潤。如NascimentoandVanhonacker(1988)、ConnerandRumelt(1991)、Takeyama(1994)、ShyandTisse(1999),皆導出對於具有網路正外部性的商品而言,仿冒活動不僅沒有打擊正版商品市場,反而能夠對正版廠商帶來正面影響。其中網際網路的誕生,雖然讓人們生活更加便利,商業行為更佳活絡,但也造成版權侵害、智慧財產權侵害以及仿冒品充斥的問題可說是十分嚴重,更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讓這些犯罪行為防不勝防。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仿冒速度之快速,技術之推陳出新已讓正版廠商蒙受前所未有之損失,也接連擾亂市場交易之秩序,甚至讓國家名譽掃地的地步。這些年來台灣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及避免美國特別301條款的制裁與報復,不論在法制面或執行面都全力推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我國的公平交易法第20條、光碟管理條例、著作、商標等相關法規都有明文規定以撻伐仿冒之禁止行為。在執行面成立智慧財產局專職負責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及查禁仿冒工作;此外警政署亦成立「緝仿專案」,盼將財產權保護做到更盡善盡美。42財稅研究第41卷第4期其中學者HigginsandRubin(1986)、Banerjee(2003)、蔡明芳與邱俊榮(2006)皆探討執法成本與社會福利的關係。HigginsandRubin(1986)發現,在沒有執法成本時,查緝仿冒不論由政府或私人做,皆可達到社會福利極大;在執法成本為正的情況下,查緝仿冒應由政府為之,方能極大化社會福利。Banerjee(2003)發現政府的執法政策不論在Bertrand模型、Leader-follower模型、獨占定價模型中都顯示出政府不執法時社會福利最高。蔡明芳與邱俊榮(2006)探討仿冒與政府取締仿冒的執法的嚴謹度高低對於市場價量與社會福利的影響。然而,我國政府在面臨國際潛在的制裁壓力與國內外正版廠商的強力訴求,以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