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2幢4-20网址::xlxsw@vip.sina.com-1–财税资讯财政部:控股母公司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近日,财政部就证监会会计部提出的关于母公司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不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颁布了《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对该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个人逾期报税需说明原因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已于3月31日截止。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仍需要继续向税务部门申报个税。逾期申报者应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酌情处罚。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个税自行申报已于3月31日截止。4月1日后,北京市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纳税人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报,即网上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申报。但企业集中代理申报的功能将停止使用,需要集中代理申报的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申报。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说,所有逾期申报的纳税人都将在系统内留有相关记录,纳税人完成申报之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罚。另据记者了解,今年3月31日之前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已无法进行修改。4月1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资讯电话:028-8612880086128822-2–日以后新增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以修改。如实缴纳车船税:二手车交易的“金字招牌”金融危机来了,大家都开始捂紧钱袋过日子。小李是一位普通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节约生活开支,他决定将自己的私家车处理掉。从小李决定处理私家车到顺利将车卖掉仅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之所以如此快速出手,这其中除了小李的私家车保养得好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在售车时,小李打出如实缴纳车船税的招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对同一辆私家车主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假如在售出前原车主已缴纳了车船税,那么二手车主就不需要再负担此车的车船税。相反,原车主没有缴纳车船税,那么二手车主在接手后就应该缴纳车船税。目前,车船税的征收额度虽然只有几百元,但对于二手车主而言还是比较具有吸引力的。因此,作为一个聪明的车主,在考虑再出售的情况下,如实缴纳车船税还是一个较明智的选择。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2幢4-20网址::xlxsw@vip.sina.com-3–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2009年0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资讯电话:028-8612880086128822-4–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2幢4-20网址::xlxsw@vip.sina.com-5–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0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资讯电话:028-8612880086128822-6–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123号冠城花园2幢4-20网址::xlxsw@vip.sina.com-7–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