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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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征管解读主讲人:李建超总分机构税收政策及征管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四、实际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新税法对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政策和地区利益搏弈的结果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独立经济核算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一)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5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新税法对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有自主经营的财产依法成立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小结:新企业所得法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汇总纳税。如果居民企业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则居民企业和其营业机构均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三)政策和利益的搏弈的结果★《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一)适用范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1.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2.总分机构仅指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一律并入相应的二级机构。3.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4.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机构不预缴企业所得税1、原有中央汇总缴纳的。如铁路、邮政、四大银行、政策性银行等。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3、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总分机构预缴办法。4、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我省总分机构类型★总机构及其全部分支机构均在我省(Ⅰ类型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Ⅱ类型企业)★总机构在外省,部分分支机构在我省(Ⅲ类型企业)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基本方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1.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预缴方式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总额,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四)预缴比例50%50%由分支机总机构构预缴预缴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1、总机构统一计算的预缴税款,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总机构预缴分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25%)两部分。3、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4、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5%,就地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税款60%为中央收入,40%为待分配收入。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25%x60%+25%x40%(地方)--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x60%+25%x40%(待分配)--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两者相加得:50%x60%+25%x2x20%(地方)+25%x2x20%(待分配)50%x[60%+20%(地方)+20%(待分配)]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小结:总机构统一计算的预缴税款,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由于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均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两者合并,即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部分,中央分配60%,待分配20%,地方20%。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五)税款分配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分支机构仅指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分配比例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总机构情况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合计320600008100458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4500000028500000182000000355500000362500分支机构情况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合计省内分支机构*******南京南京分公司2000000040000003000000054000000**无锡无锡分公司3000000060000004000000076000000**小计*500000001000000070000000*36.7133037.5省外分支机构*******沈阳沈阳分公司400000008000000500000009800000028.3102587.5青岛青岛分公司50000000100000006000000012000000035126875小计9000000018000000110000000*63.3229462.5合计14000000028000000180000000348000000100362500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会计主管:受理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分配表、预缴申报表的填列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据实预缴2营业收入1000000001000000003营业成本71000000710000004利润总额290000029000005税率(25%)25256应纳税所得额(4行×5行)72500725007减免所得税008实际已缴所得税00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07250010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预缴….……——14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15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16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17总分机构纳税人18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18125018125019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18125018125020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36250036250021分支机构分配比例36.736.722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133037.5133037.5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会计主管:经办人:受理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填表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二建集团公司2009年度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与税额分配的方法和实务一、分摊比例计算(一)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二)2009年度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相关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三项数据来源:•1、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含义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2、取数依据•(1)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2)1-6月份按上上年度(2007年),7-12月份按上年度(2008年)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二建集团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2009年利润二建集团本部5005020010省内南京分公司2000400300040省内无锡分公司3000600400060省外沈阳分公司4000800500080省外青岛分公司500010006000100二建集团(总机构总计)14500285018200290其中省内外分公司小计140002800180002803、取数结果(万元)(三)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省内南京分公司分摊比例=0.35*2000/14000+0.35*400/2800+0.3*3000/18000=0.15•省内无锡分公司分摊比例=0.35*3000/14000+0.35*600/2800+0.3*4000/18000=0.217•省外沈阳分公司分摊比例=0.35*4000/14000+0.35*800/2800+0.3*5000/18000=0.283•省外青岛分公司分摊比例=0.35*5000/14000+0.35*1000/2800+0.3*6000/18000=0.35总机构根据以上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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