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车船税法•自2007.1.1开始实施•这一章也是一个小税种,分值一般在1分左右,题量也是1分,多以选择或判断的形式出现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二节征税范围•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第三节税目与税率车船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税率的形式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每辆60-660元包括电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每辆36-18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注意:•——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举例:•1.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的有()(2004)•A.乘人汽车,以“辆”为计税依据•B.载货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C.机动船,以“艘”为计税依据•D.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原则:•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单位税额第五节税收优惠•这一节的内容要熟悉(多读几遍,能够做选择和判断就可以)•一、法定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1、残疾人专用车辆;(自身专用)•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注意:•——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合并办公的,要分清免税和纳税的车辆;否则一并征税。•——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二、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四、征收管理•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