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讲解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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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税讲解提纲车船税制度概述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继续征收此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征车船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船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从而形成两个税种同时并存,内外有别的局面。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合并,形成内外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即国务院第48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车船税改革主要内容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2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2.税种性质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为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同时《细则》进一步对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提高了税额下限。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税额幅度为: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4、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3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5、确定了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6、改变了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按载重吨位征收改为按车辆的自重吨位征收。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开展代收代缴工作的主要税法依据为《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其细则;《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省地税局与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2007]93号文件根据上述税法依据,按照税收相关要素和征管实践,做出具体讲解。一、车船税纳税人4《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吉林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车船所有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对车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许多单位都是车船的管理人。*对于代收代缴单位,不管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只要来办交强险,一律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二、车船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这里强调的是“依法应当”登记的车船。即如果车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而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车船仍属于车船税的课税对5象。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即使是非机动车船,只要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也属于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只不过因其属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不用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不论是何种车船,只要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就是车船税的课税对象。三、车船税的税目税额(一)条例、细则对税目税额的规定条例细则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大型客车(电车)每辆480元至66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客车(电车)每辆420元至66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客车(电车)每辆360元至660元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微型客车(电车)每辆60元至48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三轮汽车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6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二)我省确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是按照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结合我省实际,在税额幅度内采取适中的税额标准确定的。我省车船税税目税额为:吉林省车辆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元)备注载客汽车大型客车(电车)每辆600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客车(电车)每辆540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客车(电车)每辆480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微型客车(电车)每辆300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84三轮汽车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摩托车每辆60机动船净吨位200吨以下的按净吨位每吨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4(三)车辆划分标准1、载客汽车7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2、载货汽车。载货汽车以自重为计税依据。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也属于载货汽车。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标准计征。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4、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5、摩托车包括一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8(四)船舶划分标准及税额根据细则的规定,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各按船舶税额的50%计征。(五)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六)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9*我省应税船舶很少,由于交通强制保险只针对车辆,代收代缴单位代收的车船税完全是应税车辆的税款,代收单位可以只掌握车辆的税额标准;地税地关应该把应税船舶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做好。四、车船税的减免税:按照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二))授权省政府的减免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10(三)免税车船的划分非机动车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拖拉机;是指用于农业耕地和运输用的动力牵引机械,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第一位登记编号为WJ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中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不包括上述部门所有或者管理的没有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船。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外交车船:包括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车船;驻华使馆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车船;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公民并且不11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车船;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车船;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四)减免税的办理公交车和外交车辆的减免需要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证明。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单位介绍信、公共交通经营许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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