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人伤案件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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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案件相关费用的核定客服中心医核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一、医疗费的审核(一)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二)就诊医院(三)医疗费具体项目的审核1、挂号费2、门诊观察治疗费3、医药费4、检查费5、治疗费6、医院护理费7、医疗服务设施费用8、救护车费和救护出诊费9、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10、材料费的一般分类:常规材料费:注射输液(血)器、敷料、引流管(袋,瓶)、胸腹带、手术麻醉耗材等限于医保规定;特殊材料费:内固定材料(螺钉、钢板、髓内针、人工骨板和关节)、造影剂等,按医保规定执行。11、各类常见创伤的诊疗方案:(1)四肢创伤。主要指四肢骨折、关节韧带损伤、血管神经损伤。(2)颅脑和脊髓创伤。主要指颅骨骨折、脑损伤、颅内出血和血肿、脊髓损伤。(3)腹部创伤。指肝、脾、肾等实质性脏器和胃、肠、膀胱等空腔脏器损伤。(4)胸部创伤。主要指肋骨骨折、肺损伤、心脏及大血管损伤。二、误工费的审核(一)审核要点:1、非持续性误工2、伤者因伤致残而持续性误工3、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三、护理费的审核本条所指的护理费,是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须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的护理人数等确定金额,护理根据受害人所处的治疗阶段分为治疗阶段和定残以后的护理。(一)护理费的计算标准:1、当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对于评残之后的护理费,一般根据法院裁定或法医机关的鉴定结果来确定,同时还应结合护理等级计算。(二)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在医疗机构或者法医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三)护理期限的确定护理期限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四、交通费的审核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法释》中强调交通费是受害人就医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五、住宿费的审核住宿费分为二个部分:一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二是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核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用于受害人住院医疗期间加强营养或者配合医疗的伙食的补助费用,对于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也可以给予合理赔偿,但本项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后确定。七、必要的营养费的审核营养费是指人体在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肌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对于伤害情况较为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年龄较大或者较小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伤残情况、治疗机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对营养费限制比较严格,大多数情况下对患者加强营养的过程都在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伙食、用药等完成,因此,要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营养费的赔偿。一般只应考虑在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意见,并由医院实施。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审核《法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被扶养人的确定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二)共同扶养人的确定共同扶养人是指与扶养人具有同样法律意义上,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三)特殊群体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应赔付;胎儿出生不是活体的不予赔付(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多个共同扶养人和多个被扶养人同时存在的计算问题:这里需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共同扶养人要对共同扶养的对象进行分摊,二是所有被扶养人每个年度的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九、残疾赔偿金的审核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作为赔偿的基本依据,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法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一)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和评定人的规定评定人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可以理解为接受法医学教育并从事法医学鉴定、教学或科研的技术人员,同时已获得所在鉴定机构授予的鉴定权;对于没有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其上级公安部门的法医做出评定的,如果其具备鉴定资格,原则上也应承认其鉴定结果(二)伤残评定的程序1、伤残评定的程序启动原则上没有规定由何人何部门来启动,实际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启动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启动,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即可。2、重新评定程序。无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还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在接到评定书后如有异议的,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可在三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指派或委托重新鉴定;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也可以在三日内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备案。(三)伤残评定的原则1、治疗终结原则3、鉴定与评定相结合原则2、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相结合原则(四)伤残等级划分《伤残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五)对伤残等级的审核一般来讲经过合法的鉴定的结论都是真实可信,但也不排除一些技术问题和人为差错,所以,对伤残评定结论还是要结合前期医疗调查情况及《伤残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从程序上和技术上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伤残标准》的应尽早提出疑义,要求重新进行评定,必要时可以借助检察技术力量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审核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法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按照损害赔偿的“利益说”,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的原则,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其合理的赔偿费用标准。(一)根据《法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有两个1、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2、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法释》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未做明确的规定如何操作,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可以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但核损人员必须介入调查。在赔偿期限上可以结合更换周期,残疾人的年龄计算出残存寿命,以残存寿命做为赔偿期间,除以更换周期就是更换次数。十一、丧葬费的审核丧葬费是指安葬受侵害死亡的自然人的遗体所应支出的费用。《法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此项费用原则上按照事故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丧葬费用中包括了丧礼费、停尸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土葬费)及治丧期间的有关人员的吃住、停尸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十二、死亡赔偿金的审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赔偿当事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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