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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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thepeopleofthestateofCaliforniav.O.J.Simpson(1995)橄榄球超级明星OrenthalJames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Simpson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员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trialofthecentury”(世纪审判),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LosAngeles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Simpson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Simpson。(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谈起Simpson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Simpson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Mike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Simpson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Tyson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那么,何以Tyson落入正义之网,而Simpson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Tyson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Simpson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Simpson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Simpson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Simpson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Simpson于1947年生于SanFrancisco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NewYorkBuffaloBills(水牛城鹰嘴队)和SanFrancisco49ers(旧金山淘金者队)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人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纪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Simpson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nakedgun”(《裸枪》)和“killerforce”(《杀手势力》)中扮演主角;在ABC(美国广播公司)和NBC(国家广播公司)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Hez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Simpson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Florida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Simpson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MichaelJordan和Magic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Simpson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Simpson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Nicole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Simpson与Nicole结婚后,因Nicole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Nicole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Simpson对她拳打脚踢。Simpson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Simpson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Simpson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deadlock”(死锁)现象,即所谓“hungjury”(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Simpson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然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惟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Simpson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尽管Simpson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LosAngelescity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注一)。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1)忽视现场斟查常识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LosAngelescity西区Bundy街,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美国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LosAngelescity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他们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Nicole,是黑人橄榄球明星Simpson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Ronald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Nicole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Goldman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Simpson和Nicole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死者身份辨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Keith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Simpson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Simpson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Simpson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这时,一位名叫Mark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Nicole被Simpson殴打后报警,Fuhrman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Simpson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PhilipVannatter警长便率领Fuhrman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Simpson住宅。Bushey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Bushey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Simpson,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Simpson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察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Simpson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跚跚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有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Nicole的右手指纹,而且对Nicole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Nicole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Simpson与Nicole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Nicole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准确性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注二)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Nicole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Nicole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Nicole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Goldman,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Simpson,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Nicole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2)警方涉嫌非法调查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Simpson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Fuhrman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Fuhrman高声叫Vannatter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Vannatter和另两位警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就这样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Weeksv.UnitedStates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排除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exclusionaryrule”(排除规则)。1961年,最高法院在Mappv.Ohio案中规定,“exclusionaryrule”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首先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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