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车辆购置税5.1税种设置5.1.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5.1.2车辆购置税的作用5.1.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对购置和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出台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的。5.1.2车辆购置税的作用开征车辆购置税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以税收条例的形式公布加大了组织征收的刚性和力度。(二)有利于税务部门实行规范化的征收管理。(三)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不仅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功能,而且还有利于车辆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四)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5.2征税对象、纳税人5.2.1征税对象5.2.2纳税义务人5.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2.1征税对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车辆。现行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释汽车各类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电车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挂车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减免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项目包括:(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定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5.2.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上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应税车辆的购置或使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5.3税基、税率与税额计算5.3.1税基5.3.2税率5.3.3应纳税额的计算5.3.1税基车辆购置税的税基,为纳税人购置各种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计税价格为税基。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购买方价外向销售方支付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当纳税人购车发票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税款,或者因销售方不得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开具其他普通发票)而发生价款与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税基时,应将含有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换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17%)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税基。计税价格的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以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是由海关课征的以关税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乘以关税税率而计算的关税税额公式中的“消费税”,是指进口车辆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税基。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5.3.2税率车辆购置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公布5.3.3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例.某公司2001年6月从国外进口了3辆某型号的小轿车自用。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口岸海关审定,确定其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00000元/辆,关税税率为100%,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200000+200000×100%+(200000+200000/(1-5%))×5%=400000+21578.95=421578.95(元)(2)应纳税额=3×421578.95×10%=126473.69(元)5.4税款征收5.4.1纳税地点5.4.2纳税期限5.4.3纳税环节5.4.1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4.2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5.4.3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缴纳方法自报核缴这种缴纳方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凭证,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这种纳税方法适用于各种纳税人的缴纳。集中征收缴纳这种缴纳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它适用于实行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军队、武警系统的缴纳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即在纳税人向实行集中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缴款书,将税款集中缴入金库或金库经收处。它适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地区(如县、市级)的缴纳。代征、代扣、代收这种缴纳方法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目前税务机关委托交通部门稽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就属于这种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