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增值税调整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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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增值税调整政策简介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改革的背景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财税【2008】170号(三)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现行增值税条例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②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③除专门只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④如果固定资产原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并已抵扣,而后来又转为只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必须转出其进项税额。——《实施细则》及财税【2008】170号(四)固定资产抵扣的要求•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08】170号对“实际发生”的理解在上级局未有新的文件明确前,我市统一为按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销售方销售时间的确认作为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五)转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90号•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六)转型的配套措施•1、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财税【2008】170号•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暂行条例》•3、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财税【2008】171号二、增值税申报调整内容•(一)申报时间调整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暂行条例》•(二)申报表填写方法的调整•1、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加一个新表,废止两个旧表。增加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2、明确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附表一的填写方法。•3、对附表二的栏次和填写做了较大的修改•4、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国税函【2008】1075号、【2009】90号三、其他增值税政策调整•(一)再生资源政策调整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157号•(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财税【2008】156号•(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实施细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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