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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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货物进口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由海关征收或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免税的政策简介1,法定项目免税.2,其他特定项目免税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一是在目前大部分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应利用“转口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增值税”的政策,与采用先进口再出口的的方式相比,可避免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二是区外商业企业进口货物用于国内销售以及区外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货物,可在保税区内设立关联企业,可以获得递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好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企业范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定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根据(国税发[2002]63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200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又一次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几个不同目录的衔接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概念: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适用范围: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与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区别外贸企业免、退税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区别就在于少了一个“抵”字,对外贸企业免、退税的要求是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分别核算,对外销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其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退税率退税,按征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的差额,计入销售成本。征税率和退税率征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率分为一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三挡。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其他机电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不包括服装)、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铝、锌、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出口退税率为15%.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其他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一律为6%.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调整,具体为: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殖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除第1,第2条,第3条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中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为均为13%的货物,其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以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是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降低了部分产品的退税率,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免、抵、退税的申报:2005年起,取消了预免预抵申报、年度清算申报等免抵退税事宜,改为与增值税申报表相衔接,每月进行一次申报的办法。免、抵、退税的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在按离岸价价格计算的原则下,对出口发票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价格存在差异的,采用逐笔取小原则确定外销销售收入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免抵退税计算中购入法和实耗法的差异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购入法实耗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本市采用实耗法两种方法的比较免、抵、退税单证不齐的处理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在开具外销发票后的90天内取得海关报关单,在180天内取得外汇核销单,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一律转为内销,计算销项税额,不得退税。办理免抵退税重点注意事项是否及时取得了报关单、核销单是否及时的发送了海关电子信息是否及时办理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新企业是否及时由“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出口退税业务的税收筹划•随着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中的一些选择方法已经不再存在•选择经营方式•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免、抵、退•来料加工----不征不退案例•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72-40=32(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32)=12(万元)•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若上例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200×13%-130=26(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00×(17%-13%)-40=48-40=8(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8)=-12(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2万元。•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1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5%,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5%=15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5%-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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