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第四章纳税人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第五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第六章税率•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第九章征收管理•第十章配套措施•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首先,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不管是以前买的,还是新买的,都得缴税。有关部门估计,目前主城需要缴税的独栋别墅大约2000栋。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独栋别墅的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其次,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国土房管部门每年1月会公布上年的建面成交均价,市民把上两个年度的均价加起来除以2,就能知道今年买什么样的房子要交房产税了。例如:2009年、2010年我市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因此,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4179+5762)/2=4970.5元/平方米,2倍为9941元/平方米。即: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成交建面单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就要缴房产税。再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这条措施是为了遏制外地的炒房团。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管所登记的时间为准。要缴多少税交易单价为均价3倍以下税率0.5%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以今年为例,如果你今年买房建面价格在每平方米9941元至14911.5元之间的房子,税率为0.5%;每平方米14911.5元(含)至19882元的房子,税率为1%;每平方米19882元(含)以上,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老的独栋别墅假设某家庭拥有第一套老的独栋别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纳税额为:(400-180)×16000×1%=35200元,每年需要缴房产税3万多元。新购高档住房假设某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新购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税面积的应税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每平方米1万元。纳税额为:(180-100)×10000×0.5%=4000元。每年需要缴房产税4000元。普通住房假设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某人,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购买了应税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纳税额为:80×7000×0.5%=2800元黄奇帆:首先,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有五个要点。一、税收的征收对象。我们是对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都收税;另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要征房产税,这个高档住房是指高于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两倍的房子。现在开始,新购的高档房要征税;三是如果是在重庆没有户籍、没有工作、没有企业,但是到重庆买房子,买一套不会收税,但是他买两套、三套、五套,我们通常说的炒房团,纯属到这里炒房子的,从第二套开始收税,哪怕是普通房子也要收。二、征税的税率。我们是按2~3倍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不管独栋商品住宅还是高档住房。三、计税依据。目前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如果三年、五年以后可能会进入要用评估的方法。四、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都有抵扣。我们的概念是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是以户为单位,家里是一个人一户也要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这个概念也是我们方案很重要的特征。五、均价的计算方式,我们讲房产税覆盖的不是8万多平方公里的大重庆,而是指重庆主城,过去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算术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