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小心税款流失2004-08-30加强发票管理,以票管税,堵塞税收漏洞,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税务部门在代开发票时,如果不加强审查,特别是对个人纳税人随意地代开发票,就有可能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笔者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在某企业发现一张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该票开具的服务项目是“中介费”,金额12万元,收款人张某,后附一张完税凭证,纳税人张某,按综合税率8.4%计算共缴纳地方税费10080元,其中按附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36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4款“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张某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480)×(1-20%)=90816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90816×40%-7000=29326.40元。少征个人所得税25726.40元。这样的数字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也许有人会说,张某是几个月的收入,一次性在税务局开票,不能视为一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辩解不无道理,这也正是要加以严格审查的原因之一。对于此类代开发票,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审查:一、对纳税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的,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先按附征率征收。但应设立代开发票台账,登记其每次代开发票项目、金额,年终视其金额大小,报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予以汇算清缴;没有营业执照的,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取得收入的人数和期间的审查。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着重审查其取得收入的人数和期间,防止其利用人数和次数(一次收入分解多次开票)来肢解收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或因不懂税法而多缴税款(多人取得收入或几个月的收入一次性开票)。必要时,应到付款单位加以查实。警惕“门临开票”为违法行为提供合法凭证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税务机关对“门临开票”控管不严的机会,通过虚开手段,为其偷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取得合法凭证。其手法是:一、避高就低。一些纳税人提供的是服务业、娱乐业等高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但开成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低税率的营业税项目。二、偷梁换柱。企业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和不允许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规定应调增应税所得,但如开具运费、劳务等发票,就变成了允许列支的项目。三、无中生有。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正当支出,为了在账务上列支,就通过在税务机关开具临时经营发票获得合法凭证。(邓发海)警惕:有人利用临商发票逃税检查单位:青岛市国税局被查单位: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违章案情:2004年6月,检查人员在对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了一张某国税局代征处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初步查明这是该公司经理亲手经办由某国税局代征处代开的临商普通发票。该经理已缴纳了4%的增值税。检查人员于是到某国税局代征处进行了核实,了解到只要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代征处就可以为其代开临商发票,该经理代开发票的数额也得到了落实。原来该公司经理从未从事过个体经营,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以经理个人的名义到代征处代开临商发票,缴纳了4%的增值税,且代开发票的销售额未记入该公司的财务账。对代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均为该公司的采购材料,其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该公司经理从2003年6月~2004年4月共为公司代开临商发票24份,金额为188616.78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0061.26元。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9条第(1)项、第21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3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20061.26元;对所偷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40000元,因偷税比例达到83.75%,移送公安机关。稽查建议:一、要善于从会计资料中寻找检查切入点。目前纳税人采用的偷税手段越来越多,而且向高智能化方向发展,而相对原始落后的查账手段,很难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对任何细节,尤其是企业财务人员记载的辅助资料和电脑资料等细节,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切入点。本案检查人员能够从一张通用完税凭证,查处企业代开临商发票偷逃增值税的违法事实,说明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善于寻找切入点。二、准确翔实的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该公司经理所代开发票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是属于该公司所有还是该经理本人的货物。检查人员从该公司的业务员、购货单位开始逐一落实货物的所有权属,结合支付货款的来源和资金流向,从内到外取得了完整的证据,真正做到了证据确凿,为该案的准确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三、稽查、征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实际上是钻了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的某些空子。因此检查人员要将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反馈到各税务管理部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形成部门间的合力,确保国家税收不被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