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管理論叢(Journa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2008,Vol.4,No.1,25-34附稅目差異調整條件之跨國援助的經濟分析連科雄*本文之目的在於分析當小型開放經濟接受外國以調整稅目差異為條件之援助時,對其國民福利之影響。本文的研究發現,在進口財及出口財之國際相對價格不變的情況下,不論稅目差異的調整方式為何種,若政府將課來的租稅全數移轉給家計單位,則外國援助將可為家計單位帶來所得的淨增加,使其因消費能力上升而福利上升。然而,若是政府並未將租稅移轉給家計單位,則附條件贈與將使受贈國存在移轉矛盾的可能性。關鍵詞:跨國援助、稅目差異、移轉矛盾JEL分類代號:F59,R131導論關於跨國的所得移轉對於一國之貿易條件、實質匯率、淨國際資產部位、及國民福利之影響,文獻上的討論可追溯自1920年代,Keynes及Ohlin對於德國在凡爾賽條約中所必須支付的鉅額賠款對於德國經濟之影響的分析,其所帶動的後續文獻發展可以統稱為“移轉性問題(transferproblem)"之研究。1在此一研究領域中,在何種條件下會出現“移轉矛盾(transferparadox)"亦是其討論重心之一。2另一方面,有條件的跨國援助(tiedaid)對於受贈國之影響,如貿易條件、實質匯率、及國民福利等,亦是移轉性問題的重要議題之一。國際間的援助雖投稿日:2006年7月11日,修訂:2007年4月23日,接受日:2007年6月25日。*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博士候選人與工業技術研究院產經中心副研究員。1關於Keynes及Ohlin對於移轉性問題之分析可參考Keynes(1929)及Ohlin(1929),亦可參考Samuelson(1952)及Samuelson(1954)所做的歸納分析。2所謂的“移轉矛盾",若以福利而言,乃是指在跨國移轉之後,受贈國之福利下降,或是贈與國之福利上升。連科雄26然不涉及商品的回報,但贈與國往往可藉由援助條款要求受贈國在貿易政策上予以配合,亦即此跨國援助涉及跨國之政策協調,我們可將其延伸至以調整稅率為附加條件之國際援助的經濟分析。Dornbusch(1974)即曾在部份均衡的架構下分析小型開放經濟接受附稅目差異(tariffwedge)調整條件的跨國移轉對其福利的影響,其結論為附稅目調整條件之跨國援助可使得小國之福利因進口財消費增加而進一步上升。3LahiriandRaimondos-Møller(1997)設立一個存在三國兩財的模型,探討贈與國,受贈國及第三國因此跨國援助政策所造成的經濟變數之互動。其分析的結果認為當模型內不存在第三國時,受贈國接受以關稅減讓為條件之援助必然可使其福利上升。Turunen-RedandWoodland(1991)以多國多財的架構分析跨國移轉下之關稅改革是否存在“嚴格Pareto改善",其結論指出,就小型開放經濟體而言,在貿易財之價格為外生固定下,跨國移轉必然可使其福利提升。然而,Nakanishi(1993)則以多國多財的架構,就跨國移轉之存在與否分析關稅改革是否可使體系內存在嚴格Pareto改善,其所得出的結論是,若是嚴格Pareto改善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則即使不存在跨國移轉亦可使此可能性成立。4亦即,接受跨國移轉以進行關稅改革並非一國福利上升與否的必要條件。由以上的文獻回顧可知,稅率改革若能使得體系內各國達到嚴格Pareto改善,則即使不存在跨國移轉,各國亦可自行進行稅率改革以使其福利提升。因此,跨國移轉並非達成Pareto改善的必要誘因。如此則浮現一個議題,當國際間對後進國家進行附稅率調整條件的跨國移轉時,是誘導其走向福利提升之路,或是誘使其改變了原本的次佳狀態,反而使其福利惡化呢?對於此跨國援助與福利之關係的議題,本文嘗試將焦點集中於分析不同的稅率調整條件如何改變小型開放經濟之福利水準。在一般均衡分析的設定下,由結果顯示只要政府將其所課徵之租稅再移轉給家計單位,則家計單位所面對之實際相對價格不會受到不同商品稅目差異的調整而改變,跨國援助皆將使得受贈國之福利提升。然而,若是政府並未將租稅收入移轉給家計單位,則稅目差異的改變可能會使得家計單位所面對實際相對價格改變,若跨國援助之金額無法使家計單位維持原有之效用水準,此時將存在移轉矛盾。3然而,就以非貿易部門之調整為主題的文獻中,如早期McDougall(1965)曾以兩國四財的模型証明非貿易部間的調整將可能使得貿易條件的變化出現逆轉。近期則是YanoandNugent(1999)以實証資料驗証在非貿易部門的調整下,小型開放經濟接受外國援助可能會遭致悲慘化的效果。4關於改變關稅結構對於多國經濟體系下之各國福利的影響,Nakanishi(1993)文章中亦有簡要的整理。附稅目差異調整條件之跨國援助的經濟分析27本文的分析步驟如下,第2章設立一個存在三種商品的一般均衡模型,並分析以調整稅目差異為條件的跨國援助對此小型開放經濟之福利的影響。第3章則是提出結論。2模型本文建立一個存在非貿易部門的小型開放經濟,體系內存在三種商品,分別為進口財mC、出口財eC、及非貿易財nC,而本國對此三種商品之稟賦則分別為mQ、eQ及nQ。假定本國對於二種貿易商品課以不同的稅率,進口財之稅率為t,出口財之稅率為*t,其稅後價格分別為MP、EP及NP,貿易財的未稅價格為國際市場決定,分別為0MP及0EP,且未含關稅之相對價格為00EMPPq=,受贈國所接受的援助水準以出口財的價格衡量為eτ單位。另一方面,非貿易財的價格則為本國的國內市場均衡決定。在進行分析時,我們可將進口財與出口財相對於非貿易財之價格設為mP及eP,與其原本未含稅之相對價格q可表示為式(1):qTPPem=(1)其中*11ttT++=則由兩種商品間不同的稅目差異(tariffwedge)所產生。另一方面,假設家計部門之效用水準決定於進口財、出口財、及非貿易財之消費,其效用函數之形式為()enmenmenmenmnemCCCCCCuααααααααα=,,,1=++nemααα(2)接著,本文將分別分析政府是否將租稅收入移轉給家計單位對於模型內是否存在移轉矛盾之影響。2.1政府將租稅收入移轉給家計部門若政府將租稅收入移轉給家計部門,則家計部門之預算限制式可由式(3)表示eeeemmeemmneemmnPCPtCtPQPQPQCPCPCτ00*000+++++=++(3)其中NMmPPP00≡、NEePPP00≡。由稅後價格MP、EP與稅前價格0MP、0EP之關連科雄28係,以及體系均衡時非貿易財之消費nC須等於稟賦nQ之限制,可將式(3)改寫為式(4):eememQqQCqCτ++=+(4)由家計單位之效用極大化行為可知,此時進口財與出口財之需求函數將分別為式(5)及式(6)()eememmmQqQqCτααα+++=1(5)()eememeeQqQqCτααα+++=1(6)由式(4)可知,當政府將課稅所得全數移轉回家計單位時,則即使稅目差異改變,亦不會影響家計單位購買兩種商品之間最後所面對的實際相對價格。另由式(5)及式(6)可知,外國援助eτ可使家計單位增加進口財及出口財之消費,因而可使其效用水準提高。由以上分析,我們可得出下列命題1:命題1.在假設政府將租稅收入退還家計單位的設定下,小型開放經濟接受附稅目差異調整條件的外援對於家計單位所面對的商品實際相對價格沒有影響,外國援助將可使受贈國的福利得到嚴格的Pareto改善。我們可以用圖1來說明何以此時受贈國之福利必然增加。假定E為小型經濟原本之稟賦點,其原本之預算限制線0L及是一條通過E點而斜率為q的直線。由圖1可知,即使受贈國被要求改變稅目差異,只要其將稅收全數再移轉給家計單位,則將可使家計單位所面對的實際稅後相對價格並未改變,亦即0L與1L兩條預算限制線雖面對不同的稅目差異,但家計單位在決策時所面對的實際稅後相對價格依然不變,仍保持為q。且時,外國援助可使其消費可能集合由0L之範圍擴張至1L,家計單位之消費點由0A移至1A,福利由0U上升至1U。因此,在此情況下受贈國之福利必然提升,不存在移轉矛盾。附稅目差異調整條件之跨國援助的經濟分析29圖1:跨國援助對受贈國福利之影響:當政府將租稅收入全數移轉給家計單位時2.2政府未將租稅收入移轉給家計部門假設政府並未將稅收移轉給家計單位,5則此時家計單位之預算限制可以式(7)表示。eeeemmneemmnPQPQPQCPCPCτ000+++=++(7)如同第2.1節之設定,預算限制式(7)可改寫為式(8)。()eememQqQtCqTCτ+++=+*11(8)由家計單位之效用極大化行為可知,此時進口財與出口財之需求函數將分別為式(9)及式(10)5在此可設想,稅金流向政府部門後,其移轉給家計單位的過程存在如同Samuelson(1952)之iceberg型式的移轉成本。亦即,每一單位移轉至家計單位後只剩下g單位。而在極端的情況下,g=0,則政府對民間的移轉將為零。連科雄30圖2:跨國援助對受贈國福利之影響:當政府並未將租稅收入移轉給家計單位時()eememmmQqQtqCτααα++++=111(9)()eememeeQqQtqCτααα++++=111(10)由式(8)可知,當政府並未將課稅所得移轉回家計單位時,則稅目差異改變將會影響家計單位購買兩種商品所面對的實際相對價格,使其由原本的q變成包含稅目差異的qT。另由式(9)及式(10)可知,外國援助eτ可使家計單位增加進口財及出口財之消費,因而可使其效用水準提高。然而若是稅目差異之變動使得eτ增加所帶來的正向所得效果被進口財之稅率上升所抵銷,則此時受贈國存在移轉矛盾出現的可能性。關於此點,可以圖2說明之。家計單位原本之稟賦為0E,政府對商品課稅使得其預算限制線由原本的0H變成通過1E的1H,兩者之斜率皆為0qT,1E與0E之關係為1E所代表的進口財及出口財之消費量各為原來的t+11及*11t+。在原本的稅目差異之設定下,家計單位之效用極大化決策為在0B消費。若是跨國移轉之附加條件使其預算限制變成斜率為1T的2H,其中01TT且01tt,亦即:進口財稅率大幅上升。則即使接受跨國移轉可使其預算限制由2H移動至3H,依然無法使其負擔起原本之消費組合,因而造成其即使增加出口財之消費,依然無法使其保有原本之效附稅目差異調整條件之跨國援助的經濟分析31用水準。此時,受贈國將會出現移轉矛盾之情況。6我們可將以上之分析整理成命題2:命題2.在政府未將租稅收入退還家計單位的設定下,小型開放經濟接受附稅目差異調整條件的外援將對於家計單位所面對的商品實際相對價格產生影響,當其稅目差異的變動方向為進口財稅率大幅上升時,外國援助可能會使受贈國的福利因無法負擔原本之消費組合而下降,此時存在移轉矛盾。由以上之分析可知,相較於Dornbusch(1974)指出受贈國降低進口財稅率將使得進口財增加、福利提升,外國所供的援助將使得進口財的消費進一步增加使得福利更加上升。而LahiriandRaimondos-Møller(1997)之分析亦指出受贈國在關稅減讓的條件下,淨福利效果必然提高。本文之分析則是進一步指出,無論外援之附加條件為調升稅率或調降稅率,當政府將稅收全數移轉回家計單位時,則受贈國接受附件條件之外援必然可使其福利上升。若政府並未將稅收移轉回家計單位時,則進口財之稅率降低可保証家計單位之福利上升;然而,若是進口財之稅率大幅提高,則即使政府對出口財的稅率大幅減免,受贈國仍將無法負擔原本之消費水準,此時將存在移轉矛盾出現之可能性。亦即,移轉矛盾之出現與進口財和出口財是否為劣等財無關,7而是與政府是否將稅收移轉回家計單位有關。若是政府並未將稅收移轉回家計單位,則稅目差異的調整即對家計單位產生實質影響,改變受贈國接受贈與後之福利水準。3結論移轉性問題的議題隨著國際間先進國與後進國、窮國與富國、以及大國與小國之間的經貿交流的熱絡而更加豐富。本文嘗試探討一個接受外國調整稅目差異(tariffwedge)之要求的受贈國,接受援助是否必然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