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文件陕地税发[2008]32号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财产保险机构:现将《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向纳税人补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不加收滞纳金。对2007年1月1日前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附件:1.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二ΟΟ八年三月六日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税。第三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第五条保险机构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第六条按照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外交车辆、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车辆免税证明,并将车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第七条保险机构对纳税人出具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车辆完税凭证号或者免税证明号及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第八条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车船税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纳的车船税,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九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填制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的《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办理交强险。对于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保险机构经办人和见证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字后即可办理交强险。保险机构应在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一日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又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未缴税款五倍的罚款。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地方税务机关可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三条保险机构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详细记录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的信息。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实际发生额按季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支付上一季度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收未收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应当在次月10日内向保险机构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险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延期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办理交强险的车辆信息及其与车船税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档案,规范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十条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地税限字()第号:你车(车牌号:)应缴纳年月日至年月日车船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于年月日前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未缴税款五倍的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时分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时分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时分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时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时分填发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