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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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取得所得没有实际联系的全球所得纳税(国地共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进行源泉扣缴(国地共管)境内所得及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外所得(国税征管)源泉扣缴所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源泉扣缴的对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源泉扣缴的对象,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由国税负责征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源泉扣缴手续费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程序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执行。源泉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须源泉扣缴的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加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系统操作:“变更税务登记—上门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待扣代缴信息”下增加“企业所得税”项目,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对于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登记”。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操作规程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填写录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上传成功后,再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与网上备案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扣缴税款申报缴纳操作规程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需填写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后,进行系统录入,并打印缴款书或完税证,扣缴义务人持缴款书办理税款解缴手续。源泉扣缴征收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凭证和纳税人的已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持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完成税收票证的开具及结报工作。源泉扣缴征收管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源泉扣缴征收管理—减免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收管理—减免税操作非居民企业按规定需经审批后方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执行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源泉扣缴征收管理—退税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源泉扣缴征收管理—退税操作非居民企业按规定需要退税的,由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未按规定扣缴的处理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信息交换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信息交换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逾期未缴纳处理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扣缴税款清算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后续管理档案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备案资料及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台帐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做好《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管理,及时补充完善系统中的台账信息,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源泉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源泉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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