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涉税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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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1办理非居民企业涉税事宜流程图:法定源泉扣缴项目类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如有合同变更变更登记备案申报企业所得税大于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开具收付汇证明涉及多次付款的办理清算手续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类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登记如有合同变更费具名项目合同变更登记境内劳务申报企业所得税大于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开具收付汇证明大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2太仓市国税局非居民企业涉税办理事宜详解一,法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操作要点:(一)居民企业向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且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支付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时,可以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二)法定源泉扣缴类包括股息红利(包括分配利润再投资)、外债利息、财产(股权)转让收益,各种特许权许可(商标许可,知识产权许可,软件、数据库及网络许可等)等项目类。(三)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五)办理清算手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涉及多次付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六)应提供资料一览:1.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外债利息,各种特许权许可(商标许可,知识产权许可,软件、数据库及网络许可等)(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2.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财产(股权)转让收益(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涉及所转让财产成本价的相关资料。(例如股权转让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3.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股息红利(包括分配利润再投资)2007年(含)之前年度利润:(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两份)(3)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审计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3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4)涉及利润分配的帐页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帐页、基金帐页);(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2008年(含)之后年度利润:(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两份)(3)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4)涉及利润分配的帐页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帐页、基金帐页);4.变更备案登记:(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一式两份,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不需提供)(2)原《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签注变更的退还,由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收回)(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提供)(4)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5、清算手续需提供资料:(1)《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2)合同全部付款明细(3)前期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4)完税凭证复印件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合同备案操作要点:(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指定扣缴义务人。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4(二)备案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不论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应当办理备案登记)(三)变更备案登记: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四)备案后续报告制度:(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2)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境内机构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五)应提供资料一览:(一)备案登记:(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三份);(2)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非居民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未办理不需提供);(3)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变更备案登记:(1)《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原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不需提供);(2)原《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签注变更的退还,由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收回);(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原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提供)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5(4)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报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法定源泉扣缴(1)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现为10%)(2)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全额,是指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申报汇率说明: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不含税所得的换算问题: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换算公式: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等税费率(包括教育费附加及城建税))(5)需提供资料: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3、经税务机关审核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5、《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复印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6案登记表》中签注变更合同时提供);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核定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2)收入总额的核定:承包工程作业的应税收入总额,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的应税收入总额,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入。(3)申报汇率说明: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不含税所得的换算: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换算公式为: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等税费率(包括教育费附加及城建税))(5)需提供的资料: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3、《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复印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中签注变更合同时提供);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7四,办理对外支付证明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国际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对完支付证明。低于3万美元自行赴银行办理,不需开具对外支付证明。(二)需办理税务证明的项目:(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上述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上述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三)无需开具税务证明的项目:(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办理对外支付证明需提供资料:(1)利润、股息、红利项目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8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不应在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的不需提供);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复印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签注变更合同的);4、利润(股息、红利)分配审核表;5、完税凭证复印件(非居民企业);6、扣缴所得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表复印件;7、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帐页复印件或审计报告复印件8、经税务机关审核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除利润、股息、红利以外其他法定源泉扣缴类项目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备案时税务机关签章件)复印件(仅财产转让交易提供);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复印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签注变更合同的);5、《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复印件(多次付款的法定源泉扣缴合同项目在最后一次申请出具证明时提供,但利润分配的不需提供);6、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7、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或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8、完税凭证复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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