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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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源泉扣缴非居民税收管理FAQs法律条款(第五章:源泉扣缴)法第37条:法定扣缴(预提税)条例103,104,105条法第38条:指定扣缴(承包工程和劳务)条例106条法第39条:特定扣缴(欠税追缴)条例107,108条法第40条:扣缴申报Q1:不是居民企业就是非居民企业吗?非居民企业不包括与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包括:(1)外国企业,境内有非实际管理机构的机构场所;(2)外国企业,无境内机构场所,有来源所得。Q2:为什么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目的是为有效保护税源,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简化纳税手续。(1)纳税人分散、支付人相对集中;(2)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存在停留或无物理存在(3)净所得难以认定(4)境外纳税人申报的困难其他扣缴规定:个税第8条,营29,增34Q3:扣缴义务人有什么法律义务和权利?相对纳税人而言,是代征税款的征税主体;相对税收债权人,是代纳税人缴税的纳税主体。税收征管法的规定(1)扣缴登记(2)扣缴申报(3)解缴税款(4)设置账簿、接受检查、报告义务等对扣缴义务人的保护激励机制:(1)通过统一代码制、税款预缴制和电子申报方式降低扣缴成本。(2)给与扣缴义务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征管法30.3)(3)将扣缴义务人的权力义务明确化、规范化。(4)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指导、培训,提高扣缴意识和办税能力。(5)建立良好纳税评价制度,与社会信誉、其他优惠措施挂钩。Q4:非居民有哪些扣缴方式?三种扣缴方式法定扣缴(法37条/条例103-106)-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指定扣缴(法38条/条例106)-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特定扣缴(法39条/条例107-108)-适用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关于法定扣缴Q5:如何理解支付和到期应付?Q6:如何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案例1:A房地产有限公司2002年向其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17万元),挂“其他应付款——B美国公司”贷方,并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间计提应付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利息共计×元,列入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费用,但该利息没有实际支付。问题:在利息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国税函[1998]757号)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国税函[1999]788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申请人、所得事项、适用条款、个人申明、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居民身份证明关于指定扣缴Q7:为什么指定三种情形扣缴?Q8:指定扣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案例2:德国公司为河南小浪底工程提供设备安装服务,由于合同显示仅7个月,税务机关决定指定扣缴;某税务机关通过教育部门了解到香港某大咨询公司20天前已经在本市提供咨询劳务,但登记资料显示其并未办理税务登记,为保护税源,向支付人发出指定扣缴通知书。某市税务部门通过外管局了解到本市上月为美国一家管理企业支付了劳务费1000万元,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离境,因此向本市支付人发送了指定扣缴通知书。三种情形1预计期限不足一年,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1未登记,且未委托代理人履行;1未按期申报1以上三条满足一条,表明非居民纳税存在很大的风险,必须采取补救措施。1指定必须具体指定,不能自动或统一指定1必须符合条例的3种情形之一1指定扣缴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有告知义务(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期限和方式)需要具体化的规定:-有证据表明的含义;-指定扣缴文书-已支付后能否指定-不在一地如何获取信息,能否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关于特定定扣缴Q9:与征管法的税收代位权有何区别?Q10:特定扣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Q11:其他来源收入包括哪些?征管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似追偿三角债的性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方式,而不是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所得税法第39条“所得税代位权”?适用条件不同:扣缴人未扣缴,纳税人未缴纳追缴方式规定不同:未明确规定有共同点,都是追缴方式,补救措施。不属于代位权性质关注的问题:其他收入来源1对于外国企业A的境内机构A1欠税追缴行为是否包括以下所有情况?1)A1本身的应收款项2)A在中国境内的应收款项3)A在中国境内的另一分支机构A2的收入款项。4)A或A1、A2的财产转让(拍卖)收入。非居民再回顾:有机构场所:-常驻代表机构(申报)-承包工程和劳务(扣缴或申报)-国际运输(扣缴或申报)-其他(产销分厂,分公司、分行等)(申报)无机构场所:预提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其他领域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国税发[1996]165号国税发[2003]28号据实、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征税国际运输其他•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六个格式•国税发(2002)6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售付汇凭证客观上起到了发现和管理非居民税源的作用但,1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宪章“国内监管不得妨碍资本正常流动”的要求相矛盾。1我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这种监管手段本质上是暂时的和过渡性的,随着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便利贸易的需要,税务部门与外汇监管部门的合作将转变为两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事后检查。税务部门通过提高管理意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有效地监管非居民税源迫在眉睫。取而代之的1数据共享1数据传递1相互反馈,1事后.主体和间接管理案例3:2003年,铁道部(甲方)与法国S公司、北京东方车辆公司(乙方)签署了技术设备引进和机车生产合同,从法国S公司引进技术和劳务,由北京东方车辆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铁路机车。法国S公司提供技术相关的安装和指导等劳务,项目地点为郑州。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其中劳务费为20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为11个月,铁道部向法国S公司支付了1亿元。1是否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扣缴人是谁?1法国S公司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1法国S公司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1能否进行指定扣缴,指定扣缴义务人是谁?1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交易简图铁道部法国S公司东方公司郑州(项目所在地)第五条常设机构……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企业通过雇员或者为上述目的而雇用的其它人员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或监督活动,但这种活动仅以在该国领土上(为同一个项目和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非居民管理的主要问题非居民税源信息获取国地税合作国内法特别规定(扣缴制度制度)完善协定执行程序2006年,20,397户非居民企业登记户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户19,263,占94.4%大部分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国际运输或设立其他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按照登记办法,境外工程劳务必须在合同签订30天内到项目所在地登记非居民管理国别介绍西班牙-单独非居民所得税法-特定非居民按居民征税德国-非居民全面登记制度-强化情报交换和征税互助澳大利亚-非居民风险评估-事前裁定制度美国扩大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对外国人取得的应扣缴的任何所得进行收取、监管、控制、处置或支付的人在扣缴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假定原则”,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不能确定收款人身份的情况下,不适用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按照国内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在税收会计上根据谨慎原则引入“准备金”(reserve)制度,即,非居民企业如果对其应税义务有50%以上的不确定性,则应在会计上就其全部可能税收义务计“准备金”。美国制定明确的纳税指导。为了便于指导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美国进行纳税申报,IRS专门针对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制定了明确的纳税指导(Publication515和Publication519),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规定了详细的定义,并对和非居民税收相关的问题,以及非居民关注的焦点做了明确提示,使非居民进行纳税申报时有章可循。在纳税指导中,IRS还在每个纳税年度的一月初对上一纳税年度的纳税指导中最受争议的环节与规定加以总结,并提前告知纳税人新增加或新改动的内容,让纳税人重新明确流程,避免出现疑问或错误。日本将外国法人划分为四类:一类为设有分支机构等的法人;二类是从事建筑工作等法人;三类是设置代理人等法人;四类是其他外国法人。法人税法、法人税法施行令、租税特别措施法等对外国法人征税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日本国税厅拟于2008年增设国际计划官、计划专门官,在所有国税分局增设国际税务专门官、主任国际调查审理官,充实国际税收管理的人员。2008年国际化对策经费将比2007年增长109.1%,达9亿5千万日元非居民管理的制度化落实项目全面登记和扣缴登记实施发包方报告和备案制度:项目合同、变更、支付完善非居民申报扣缴制度制定协定执行程序(如常设机构认定)信息获取、传递、比对和项目跟踪管理尝试建立非居民税收清算机制对所有非居民的支付和纳税情况在最后环节纳税人进行纳税清算、注销和离境前均应经过非居民税收清算部门的审核。利用情报交换、征税互助等手段追缴欠税建立外部信用机制从2002年开始,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户数连续五年保持快速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18.13%,2006年全国非居民外国企业登记户数20397户。非居民成群地来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来华外国人中,在驻华机构任职、从事务工、经商、访问等活动的人数达到总数的90%以上,2006年出入境外国人数达到4424万人次,比2001年增长了近一倍,2008年外国人出入境人数预计将达到7000万人次,如果仍按90%计算,在我国从事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将达到六千多万人次。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长22.1%,建筑服务进口同比增长达到43.3%,金融服务进口同比增长超过4.5倍。根据加入WTO承诺和开放经济发展需要,非居民外国企业,将会在更大范围内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或在华设立生产分厂和销售分公司,而国内引进外国技术的数量和规模也会不断扩大,将使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比重。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长22.1%,建筑服务进口同比增长达到43.3%,金融服务进口同比增长超过4.5倍。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在2010年服务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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