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地税2004年3月纳税辅导资料总第42期佛(顺)印准字第20040038号共印14050份●征管动态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纳税向导内退人员工资是否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建工程利息支出不能记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案说法无偿出租要纳税吗●咨询问答●小考场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十二)封面三月的节日和纪念日特别多,地税的爱心行动也特别多。2【征管动态】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佛山市地税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因我区到现在为止还未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问题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区地税局根据佛府办函[2003]2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使用问题的复函》和佛房改[2003]34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问题的通知》,并经请示佛山市地税局,现就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问题暂规定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顺德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允许扣除比例为工资总额的7%;企业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允许扣除比例为每月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20%。二、企业单位必须在相关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定期向指定银行帐户缴纳款项,并向银行索取经银行盖章的汇缴清册。三、企业单位第一次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应将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汇缴清册一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以后每月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并报送经银行盖章的汇缴清册。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3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凡在佛山市内提供或者接受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区注册企业”是指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工程所在地和该企业地方税务(除临时税务登记和外出经营登记外)注册登记地同属一区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本区注册企业”以外的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所在地”是指进行工程作业所处的镇(街道办事处)。第二章税种基本规定第一节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在佛山市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但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即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从建设单位所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一)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直接费,是直接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各种费用的总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是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以外的费用总和,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4费、利息、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以及其他间接费。(二)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五)自建自售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营业额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我省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六)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七)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的设备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第八条总承包工程如属包工不包料或不包设备(包括合同注明包工包料或设备,但实际为包工不包料或设备的,下同),建设单位应将未含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所耗用原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和动力的价款书面告知(格式附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把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耗价款并入5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但第七条第7款规定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的设备除外。第九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按以下规定划分: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自产货物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6(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第十条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五)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六)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包工程款或者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包工程的,则在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当天。第十一条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的确定:(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7纳税人承包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工程,其纳税地点由所跨的区税务机关自行商定,按照标明各区里程(比例)的施工图所占比例分别在各区缴纳,也可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如有分歧由市局确定。(四)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劳务持续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工程竣工结算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确认当期收入的实现,工程合同完成后进行竣工价款结算调整。第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四条对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确认收入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已完工程的经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按当期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纳税人,以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已完工部分工程成本,作为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入材料未取得发票但工程已领用,如果能够提供材料进仓(签收)单或工程领料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可暂按购买材料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最近购入同种材料入库的实际价格计算工程耗用材料的成本,待取得发票后再按实际材料价格对已结转的经营成本和未耗用材料的成本进行调整。但工程领用而实际未耗用的材料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设置工程领用、耗用、结余材料的实物台帐,并按期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8第十五条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如下办法处理:(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全部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包括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全部价款;(二)纳税人以全部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所得税带征率或政策规定的其他计算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六条建筑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所在地)到本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凭《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工程所在地后,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1、本区注册企业在本区跨镇承包工程,凡按规定凭《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地点由各区局自行制定。2、外来施工企业到佛山市辖下各区承接本地工程,凭《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签订工程合同后的30日内。3、对在异地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包括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单》的单位),原则上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所得在单位机构所9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回企业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地征收入库。第十七条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第三章征收管理环节第一节工程登记、跟踪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自取得工程承建资格、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向工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