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简介:1、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2、利润(股息、红利)(1)、利润的范围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2)、利润所得的减免税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利息(1)、利息的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外国银行或外国企业借款,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而将房屋培付给债权人,对债权人取得的抵押价款中含有利息的,应依法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预提所得税。(2)、利息的减免税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②、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③、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④、外国银行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⑤、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4、租金(1)、租金的范围租金是指外国企业讲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扣除营业税后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承租人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承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2)、租金的减免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暂免预提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5、担保费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比照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6、特许权使用费(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对上述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2)、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①、对于下列各项所得,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我国企业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转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可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或版权(包括编程语言、技术方法和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则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按我方要求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合作共同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依法按照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可由外商提出申请,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③、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第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第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第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第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第五,在开发重要科学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重大的先进的机电技术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光导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几综合利用技术。7、财产转让收益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销房屋、建筑物,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外国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对于其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预提所得税政策提醒2010-07-3015:54:39来源:互联网编者按:过去预提所得税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经济业务合作愈加频繁。但同时,由于国内企业财务人员对预提所得税接触较少,对政策缺乏了解,许多企业编者按:过去预提所得税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经济业务合作愈加频繁。但同时,由于国内企业财务人员对预提所得税接触较少,对政策缺乏了解,许多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为了帮助企业更好掌握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特将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作一梳理,希望能给会员有所帮助。一、预提所得税的概念预提所得税中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提是指扣留、预扣的意思。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只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都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税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37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1、利润(股息、红利):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2008年1月1起废止)2、利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2.1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摘自(85)财税外字第264号)3、担保费: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费用。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