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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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罗湖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3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123目录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第一章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一、新办软件企业(一)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新办软件企业•新办企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结合财税[2012]27号,此处的新办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成立时间及地点,软件企业认定资质;(2)职工人员学历构成,研发人员比例要求;(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计算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比例;(5)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7)与软件开发相应的开发环境、技术支撑等。具体要求,详见财税[2012]27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减免税优惠期限以获利年度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时间节点:(1)之前取得认定资质的,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2)之后取得认定资质的,应自取得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剩余年限享受定期减免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举例:假设某企业2011年1月1日成立,2012年开始获利,在2013年8月(超过了2012年年度汇算清缴期)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资质。年度20122013201420152016税率25%免税12.5%12.5%12.5%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减免税备案资料(三)申报表填报指引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处于免税期的,将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填入附表五第44行“软件企业”;处于减半期的,将主表第25行金额乘以50%后填入附表五第44行。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重点软件企业(一)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减免税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一)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四、职工培训费用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扣除。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五、外购软件加速折旧(一)文件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二)减免税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Titleinhere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注意事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第二章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一)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十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三)减免税优惠期限企业取得证书后应在证书发证日期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前申请备案,如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办理备案,就其从取得证书起计算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201201.01201212.31201312.31201412.31201201.01201301.01201312.31201412.3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某企业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1.若该企业在201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减免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优惠期三年)。2.若该企业在201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后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减免税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优惠期两年)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申报表填报指南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乘以10%后,填入附表五第36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减免税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批准机关包括四个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意: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过渡期税收优惠(一)文件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的企业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即该项税收优惠只限于原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减免税优惠期限例: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为2011年,在2012年7月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第一笔生产营业收入25%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12.5%20122013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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