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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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江宁政规发[201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你们按照办法规定遵照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现代农业装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第五条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六条区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安全检查、报废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街道农机管理机构中明确专职人员,对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牌证管理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区农机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第九条购买使用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大棚卷帘机、微耕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享受财政补贴购置的有关农业机械,应当向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备案。办理农业机械牌证和备案,应当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证明和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凭证。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第十一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取得牌证,以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定期审验。第十二条逐步将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扩大补贴险种。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第三章安全规范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挂车应当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或者安装标志灯,并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号牌应当字样端正、字迹清晰。第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操作与准驾机类不符的农业机械;(二)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四)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的疾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六)使用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对在田间、场院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街道农机管理机构予以配合。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区安监、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违规驾驶、操作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验农业机械牌证及有关操作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二十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前,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第二十二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区农机监理机构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处理,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向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二十六条区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七条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第六章管理经费第二十八条区、街两级财政分别设立与辖区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数量,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区财政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第三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纳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各街道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以奖代补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11日印发————————————————————————————————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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