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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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论文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防治措施论文摘要:工程招投标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目前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1绪论1.1研究现状我国从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近年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操作过程一般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如“分解”项目,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个不需招标的小工程。以大化小,避开招标;明招暗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低中高算。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签汪等手段增加结算费用;违法分包、转包或“卖标”现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串通,把工程中某些盈利较多项目分包.一些外地建筑企业在巾标后,将1程非法转包给本地的建筑企业或个体建筑商,并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卖标”费。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采用围标、弃标、串标等方式增加投标的命中率。l.2研究目的和意义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工程招投标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迫切需要对目前工程招标投标现状作以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正是适应了这一要求详细分析了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2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2.1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5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2.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3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具体分析,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现有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完善。存在有机可乘的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建设部令和各地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十分缺乏,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者差距微弱,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3.2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3-3现行的招标代理运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加强,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3.4工程建设中较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较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工程造价趋于公正、公平、合理。必须认真解决招标投标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措施如下:4.1加快我国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4.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当前.招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4.3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标底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标底价格审定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和定额取费标准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标底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标底价格审定时,应和编标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审定结果应在正式开标前向该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通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5结论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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